青年安心成家專區 | 家庭年收入分位點

註:99年度及101年度核定戶之104年度查額金額採一致性之標準,依據99年度、101年度、104年度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或103年度查核金額中,取其最大值。

跳到主要內容首頁>住宅補貼>青年安心成家專區:::青年安心成家專區返回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壹、依據依據「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建立查核機制:為落實補貼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前兩年應辦理查核作業,由核定戶提供最新資格文件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作業;第3年起之查核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或每兩年對核定戶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2點規定:「租金補貼核定戶應於租金補貼核定函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第十一點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停止其租金補貼。

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應於補貼證明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通知核定戶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補貼證明核發後第三年起,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二年就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並比照本部99年6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0990804706號函核定之「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101年3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1010802123號函核定之「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103年4月14日內授營宅字第103080935號函核定之「修正102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及103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1030814066號函核定之「修正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特擬定本計畫,以辦理104年度資格查核作業。

貳、查核對象98至101年度本方案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截至查核日止仍具有補貼資格者。

(98年度計4,084戶,99年度計8,423戶,100年度計8,194戶,101年度計10,131戶)參、辦理機關一、主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協辦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營建署、各承貸金融機構。

肆、查核內容查核對象重點查核項目查核依據查核內容至目前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8至101年度核定戶1.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第20點第1項第1款、第20點第1項第2款以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獲得補貼者,或育有子女換屋於補貼期間一年後,持有第二戶住宅。

1.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第8款:「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第15點第1項第2款:「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無其他自有住宅。

」;第16點第1項第2款:「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第17點第3項規定。

」故查核對象為家庭成員。

至目前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9年度核定戶2.是否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第20點第1項第4款是否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至目前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9年度及101年度核定戶3.查核日前二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是否超過104年度查核金額。

第20點第1項第7款完成購置住宅貸款撥款後第三年起,查核日前二年(本次係指102年及103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是否超過104年度查核時申請人戶籍地之查核金額(詳查核金額表)。

註1:育有子女購屋、育有子女換屋核定戶,定期查核毋須再審查具備監護權與否;以「新婚購屋」條件獲得補貼者,若因離婚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補貼類別為「育有子女購屋」時,若其未予該子女設於同一戶籍,得不停止補貼。

惟新婚租屋、購屋者,若於接受補貼期間離婚且無子女者,仍應自事實發生日(離婚登記日)停止補貼,並返還溢領之補貼。

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查核計畫之家庭年收入應符合下列金額(單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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