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於個資法實施後執行情況之觀察» Winkler Partners ... | 銀行個資裁罰

所以,可以預期金管會日後仍會對於個資法的違反案件,繼續積極稽核管理。

而,金管會中又以保險局對保險公司的裁罰案件數量最多,銀行局次之,其他部門 ...首頁»文章»專題»金管會於個資法實施後執行情況之觀察Content三月27日,2017金管會於個資法實施後執行情況之觀察byChenHui-ling1995年8月1日初次公布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在2010年5月26日大幅修正,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後,於201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然而,因為其中第6條規範特種資料之收集、處理、利用,與第54條原規定修法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新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告知,因為爭議太大,而將該二條文暫緩施行;2015年12月30日個資法終於再次修正後,而得以完整實施。

台灣之個資法並未規範單一的個資法主管機關,除了法務部負責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亦為解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機關之外,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來負責個人資料保護事務之管理及裁罰。

由於目前除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之外,其他主管機關尚未有公布違法個資法裁罰案件之機制,因此甚難知悉或統計其是否確有因為違反個資法之裁罰案件。

金管會為金融機構之主管機關,其網站上有就其所作成裁罰案件之定期公告事項,包括違反個資法之案件,研究金管會之該些裁罰案件,可以提供我們對於金融機關牴觸個資法的態樣,及金管會就金融機構違反個資法案件的處罰態度,提供一個參考的基礎,實值得觀察。

裁罰案件數量金管會設有四個業務局,為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

由金管會之公布資料顯示,個資法自2012年實施迄今四年多之期間,金管會總共曾有16件因違反個資法之裁罰案件。

其中以2016年有5件保險局對保險公司,2件銀行局對銀行,總共7件之裁罰案件,為裁罰案件數最多之一年;而2015整年度則均無任何裁罰案件,為最少的一年。

其他2012、2013、2014三個年度則平均一年約為2至3件。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017)迄今才3月份而已,已經有2件保險局對於保險公司違反個資法的裁罰案件發生,各是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部分保戶保單資料不當郵寄予第三人,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電子郵件洽詢業務相關事宜之頁面,於蒐集客戶個人資料時,違反個資法未向當事人明確告知法定應告知事項之事件。

雖然整體來說,金管會在個資法自2012年開始實施的整個過去4年多期間內,裁罰案件之總數量僅有16件,並不算多;但若觀察自2012至2015年間,違反個資法之裁罰案件總共僅有7件而已,而自2015年底修正後之個資法完整實施後的2016年度(7件),乃至2017年初迄今(2件),已經有9件裁罰案件以觀,金管會針對違反個資法的裁罰案件,顯然有增加的趨勢。

此一事實究係表示金管會對於個資法的遵循事項,有加強督導查核之態度,抑或僅是金融機構違反個資法情事增多的偶然結果,不得而知。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個資法實施之前,金融機構之內控管理機制,與其他各個行業相較,一直本就是較為嚴格的,且金管會依違反內控機制而裁罰金融機構的事件,一向也是稽核較嚴格,處罰金額較高的;既然違反個資法的事實,通常也會同時違反內控管理機制,因此,至少可以說金管會是各行業之個資法主管機關中,對於個資法遵循事項,最為關切,較常祭以裁罰處分的一個。

所以,可以預期金管會日後仍會對於個資法的違反案件,繼續積極稽核管理。

而,金管會中又以保險局對保險公司的裁罰案件數量最多,銀行局次之,其他部門則目前尚未見有任何裁罰案件。

違反個資法態樣綜觀金管會自2012年迄今2017年2月裁罰違法個資法的案件,金融機構違反個資法的態樣,歸納大約有以下數種。

一、個資外洩此為目前裁罰案件中,發法生違反個資法最多見的態樣,亦即金融機構因為內控與稽核機制之設計或維護不佳,或處理業務過程失誤,導致客戶個人資料外洩。

裁罰案例包括:2017年1月10日(以下指裁罰時間)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戶通知信函寄發作業時,因電腦系統執行錯誤程式,使部分保戶保單資料不當郵寄予第三人;2016年4月11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受理客戶申請調閱薪資轉帳資料時,洩漏不屬該名客戶之其他客戶個人資料;及2013年8月22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網路銀行業務發生疏失,使一般網路使用者得以進入瀏覽,並取得該銀行內部目錄網頁所留存之客戶資料,導致客戶個人資料外洩。

二、未經客戶同意金融機構未經客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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