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商業會計科目

7.將第四章「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改為「財務報表」。

8.將第六章「入帳基礎」​改為「認列及衡量」。

(修正條文第11~13、 ...×Close訊息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Close訊息 首頁學習百科專技證照記帳士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作者:憲榮柯總則商業會計法之沿革商業會計法之制定及修正情形,主要有下列內容:(一)民國37年1月7日即由當時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有五十條,但並未正式施行。

(二)民國40年12月31日,由總統令自民國41年1月1日起台灣省區分期施行,第一期於當年1月1日施行;第二期於民國51年1月1日施行。

(三)民國84年5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全文增加為八十條,建立現在商業會計法的基本架構。

(四)民國95年5月24日第六次修正之商業會計法,修正條文高達五十六條,刪除三條。

主要修正內容多在於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及第三十六號內容而修正。

(五)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03年5月30日,主要在於配合國際財務會計準則(IFRS)修正。

並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配合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自105年1日1日施行。

(但商業得自願自103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商業會計法修正之重點(一)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並修正財務報表附註之揭露事項,及調整商業會計法之下列用語:1.將「會計科目」改為「會計項目」。

2.將「公平價值」改為「公允價值」。

3.將「業主權益」改為「權益」。

4.將「業主權益變動表」改為「權益變動表」。

5.將「帳面價值」改為「帳面金額」。

6.將「財務報表之註釋」改為「財務報告之附註」。

7.將第四章「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改為「財務報表」。

8.將第六章「入帳基礎」改為「認列及衡量」。

(修正條文第11~13、20、22、23、27、28、29、31、41、42~47、49~53、55、57~61、65、83條)(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之規定,增訂財務報表要素、認列條件及衡量基礎之原則性規範。

增訂下列四條規定1.第二十八條之一: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1)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

(2)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

(3)權益: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

2.第二十八條之二:綜合損益表係反映商業報導期間之經營績效,其要素如下:(1)收益: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權益。

但不含業主投資而增加之權益。

(2)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權益。

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

3.第四十一條之一: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1)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2)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4.第四十一條之二: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三)配合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就會計準則僅作原則性規範,修正第12條會計制度之訂定、第27條會計項目分類、第43條存貨成本之計算方法、第47條固定資產折舊之方法並刪除第63條準備之認列。

(四)修正第65條規定決算辦妥期間必要時,由原來規定可延長「一個半月」改為「二個半月」。

(五)規定本次修正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施行。

但商業得自願提前於103年度適用之。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重點(一)修正會計專業名詞,將「會計科目」改為「會計項目」;將「損益表」改為「綜合損益表」。

(二)修正資產及負債分類方式,以流動及非流動分別表達。

(三)修正短期性投資的會計項目,把避險性金融資產列入短期性投資項下。

(四)修正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五)將固定資產的項目直接以「投資性不動產」及「不動產、廠房、設備」定義及規範。

(六)將遞耗資產直接以「礦產資源」及「生物資產」定義及規範。

(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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