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分類前言 | 商標法 類別

本參考資料編撰方式係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的類別順序,於類別項下區分組群,並視商品及服務性質的需要,在各組群項下再細分為小類組。

組群係以 ...台灣商標分類介紹正體中文|日本語|English Youarehere:首頁//商標//台灣商標分類介紹//台灣商標分類 前言prevnext台灣商標分類介紹台灣商標分類 前言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聲明商標種類及型態,並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參照),才能取得申請日。

為便於申請人填寫所申請的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並提供商標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謹編撰本「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近似檢索參考資料」(以下簡稱參考資料),以供各界參考。

我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的分類標準,係採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的原則。

目前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已修訂至第11版(NiceClassification,11thEdition–Version2017,以下簡稱尼斯分類第11-2017版),本參考資料爰參照尼斯分類第11-2017版的類別標題、注釋及增/刪/修商品或服務作修正;此外,亦參酌尼斯分類原則及業界於市場使用情形,將商品或服務名稱酌作文字的修正。

智慧局針對尼斯分類第11-2017版彙整完成中文繁體及英文對照表已公告於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573&CtUnit=3518&BaseDSD=7&mp=1,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本參考資料編撰方式係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的類別順序,於類別項下區分組群,並視商品及服務性質的需要,在各組群項下再細分為小類組。

組群係以4碼數字表示,小類組則以6碼數字表示,數字的前兩碼表示類別,例如:「0101」、「010101」為第1類。

申請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名稱」係指本書中列於組群或小類組內個別商品或服務的名稱。

標有「#」記號的組群或小類組者,屬於涵義廣泛的商品或服務名稱,不能直接作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名稱。

單一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同類中有跨不同組群或小類組者,會將該名稱以「斜體、底線、粗黑」方式標示(如:第9類「091703」小類組與「0933」組群中的「光碟」商品)。

另有關各組群或小類組的特別注意事項,則於該組群或小類組增加說明欄予以敘明。

原則上同一組群內(包括小類組)的商品或服務性質相同,為必須相互檢索的商品及服務範圍,如需檢索不同組群,則會於備註中加以說明。

各類別的標題、組群或小類組,係以概括方式表示該類別、組群或小類組所屬商品或服務的可能範圍,若以類別標題、組群或小類組作為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提出申請者,仍以所指出或得清楚包含的商品或服務為限,而非及於全類、全組群或全小類組的商品或服務。

例如:以第15類標題「樂器」為指定使用商品之申請案,則不包含「演奏補助器、樂器用弦、樂譜架、音樂盒、音叉」等商品。

故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名稱應具體一一明列,請勿直接抄各類的標題作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名稱,以免影響申請商標註冊之權益。

商品或服務分類係為便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之認定,依商標法第19條第6項規定,並非絕對受該分類之限制。

因此,同一類的商品或服務彼此間不一定相互類似,例如第9類的「安全頭盔」與「電話機」;而不同類的商品或服務間也可能具類似關係,例如第29類的「糖漬果蔬」與第30類的「糖果」;商品與服務間亦存在有類似的情形,倘若服務之目的在提供特定商品的銷售、安裝或修繕等,則該服務與該特定商品間即存在有類似之關係,例如第35類「化粧品零售」與第3類「化粧品」(請參酌「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之5.3「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網址為: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85300&ctNode=7048&mp=1)。

商標得否註冊,除判斷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間是否具類似關係外,仍應就申請註冊商標個案中的各項因素考量有無混淆誤認以為斷(請參酌「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6「各項參酌因素間之互動關係」)。

市場上的商品或服務種類繁多,且隨著科技發展及社會經濟型態改變而不斷創新,本參考資料無法完整法納入所有或新興的商品或服務,商標註冊申請案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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