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商標法 類別

申請商標註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商品及服務分類應由商標專責機關依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商標註冊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商標法施行細則EN法規類別: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二章商標申請及審查第12條申請商標註冊者,應備具申請書,聲明商標種類及型態,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二、委任商標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商標名稱。

四、商標圖樣。

五、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類別及名稱。

六、商標圖樣含有外文者,其語文別。

七、應提供商標描述者,其商標描述。

八、依本法第二十條主張優先權者,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及申請案號。

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第一次展出之日期及展覽會名稱。

十、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或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者,不專用之聲明。

第13條申請商標註冊檢附之商標圖樣,應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格式。

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商標描述及商標樣本,以輔助商標圖樣之審查。

商標圖樣得以虛線表現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並於商標描述中說明。

該虛線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第一項所稱商標描述,指對商標本身及其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情形所為之相關說明。

第一項所稱商標樣本,指商標本身之樣品或存載商標之電子載體。

第14條申請註冊顏色商標者,商標圖樣應呈現商標之顏色,並得以虛線表現顏色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

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說明顏色及其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情形。

第15條申請註冊立體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立體形狀之視圖;該視圖以六個為限。

前項商標圖樣得以虛線表現立體形狀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

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說明立體形狀;商標包含立體形狀以外之組成部分者,亦應說明。

第16條申請註冊動態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動態影像變化過程之靜止圖像;該靜止圖像以六個為限。

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依序說明動態影像連續變化之過程,並檢附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格式之電子載體。

第17條申請註冊全像圖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全像圖之視圖;該視圖以四個為限。

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說明全像圖;因視角差異產生不同圖像者,應說明其變化情形。

第18條申請註冊聲音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該聲音之五線譜或簡譜;無法以五線譜或簡譜表現該聲音者,商標圖樣為該聲音之文字說明。

前項商標圖樣為五線譜或簡譜者,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應檢附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格式之電子載體。

第19條申請商標註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商品及服務分類應由商標專責機關依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商標註冊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發布之類別名稱公告之。

於商品及服務分類修正前已註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以註冊類別為準;未註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以申請時指定之類別為準。

第20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止。

第21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應檢送展覽會主辦者發給之參展證明文件。

前項參展證明文件,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展覽會名稱、地點、主辦者名稱及商品或服務第一次展出日。

二、參展者姓名或名稱及參展商品或服務之名稱。

三、商品或服務之展示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展示內容之文件。

第22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其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後之六個月,準用第二十條之規定。

第23條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屆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專責機關應指定期日及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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