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額壽險可以節稅(遺產稅及最低稅負制)嗎? | 保險 免稅 額 3300 萬

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的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稅,超過3,330萬元 ...黃大偉理財研究室跳到主文『平凡之理財路,也能邁向財富自由』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黃大偉來為你加薪-GoogleADJun15Fri201821:43高保額壽險可以節稅(遺產稅及最低稅負制)嗎?高保額壽險可以節稅(遺產稅及最低稅負制)嗎?一直以來,儲蓄險保單是高資產的族群視為節省遺產稅的第一選擇,版主也聽過很多種版本的說法,但似乎都不完整。

於是,版主一直想寫一篇相關的主題的文章,來和大家一起討論和保單相關的稅務及遺產考量。

保單的身故給付真的可以免稅嗎?以下章節,我們會依序來探討,並解決您可能有的疑惑。

 首先,不免俗的,因為儲蓄險有年金型及壽險型保單,我們先來探討兩種保單在遺產分配和稅負的考慮上,有哪些差異! 先下一個結論做開頭,購買高保費保單的族群,建議壽險保單,因為壽險保單相對於年金險保單,具有以下優勢: (1)利變型壽險有提供最低的利率下檔支撐,即為預定利率,而利變型年金險並沒有。

(2)利變年金險並無保額的成份,因此保險成本較低,所以在短年期的報酬率可能會較壽險保單高,但如在繳費後的後一二年即不幸身故,有可能領不回所繳保費,雖損失不致太大。

(3) 年金險在未進入年金給付時,無法指定受益人,不適合遺產繼承人之分配。

(4)利變年金險一旦進入年金給付後,其報酬率大多無法高於直接解約的報酬率,且一旦進入年金給付,無法解約。

要選擇進入年金給付,要三思!! 以上述第3點,最廣為高資產客戶所關注,第4點是最容易為一般民眾所忽略,一旦進入年金給付,就像簽了賣身契,回不了頭。

  ➤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以遺產稅的考量來看,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但"實質課稅原則辦理"參考的標準是什麼呢?這點國稅局已有公告解釋,具有下面一項或多項特徵,就有可能被列入課遺產稅的標的:1.帶病投保2.躉繳投保3.高齡投保4.密集投保5.鉅額投保6.短期投保7.舉債成保8.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如果被國稅局判定為有規避遺產稅的情事,則保單死亡給付,全列入遺產稅。

但要注意的是,即使死亡給付被判定可不列入遺產稅,卻也無法完全免稅。

為何呢?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的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稅,超過3,330萬元部分仍應計稅。

死亡給付的額度是以「每一申報」戶來計算,如成年子女,各自擁有獨自己獨立的申報戶,而不為被扶養親屬,應可獨立擁有3330萬的免稅額度。

被保險人,要保人及受益人的關係之稅負問題舉例說明如下: 情況— 要保人為太太,被保險人為先生:如要保人先行身故,則會有產生遺產稅的問題。

要保人擁有保單的權益,一旦身故,視為要保人之遺產,保單依然有效,而保單上的要保人也只能選定一人,要是有多位繼承人,其衍生後續的複雜問題,可想而之。

 情況二 要保人為太太,被保險人為先生,兒女為受益人:如先生被保險人先身故,有要保人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受益人則要注意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保險的死亡給付,每位受益人在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遺產,超過3,330萬元(以申報戶為單位)的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而基本稅額超過670萬,才會依最低稅負制課稅,亦即是4,000萬以下的保險死亡給付不會計入。

 情況三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皆為先生,受益人為太太或子女:受益人則要注意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稅額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保險的死亡給付,每位受益人在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遺產,超過3,330萬元(以申報戶為單位)的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而基本所得額超過6免稅扣除額的670萬部分才會列入基本稅額,亦即是4,000萬以下的保險死亡給付不會計入基本稅額。

但不了解最低稅負制還是不會了解該如何計算最後應繳的所得稅。

 什麼是基本稅額?如何計算?基本稅額係指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再乘以稅率後計得之稅額,為納稅義務人應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