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沒談和解可先修車嗎? | 車禍 未經 同意 修 車

不具名讀者問:我發生一起車禍,前方汽車為了閃避腳踏車而偏右邊,我騎車​來不及煞住,左車燈去撞到前方汽車的右後車燈,對...蘋果基金會NEXTDigital台灣香港登入壹週刊即時新聞最新壹點就報推薦要聞社會娛樂人物網紅美妝保養生活科技時尚美食旅遊經典檔案專欄壹動新聞爆料經典檔案壹點就報蘋果基金會NEXTDigital台灣香港2017年04月13日不具名讀者問:我發生一起車禍,前方汽車為了閃避腳踏車而偏右邊,我騎車來不及煞住,左車燈去撞到前方汽車的右後車燈,對方說保險公司會打電話跟我談,卻都沒有來電。

後來我收到調解通知,打給對方卻說已經修車4萬多元,這樣是對的嗎?他沒告知要修車或一起去估價、報價,我可以要求依肇事責任分擔嗎? 律師潘宜婕答:依讀者所述,不清楚車禍發生後是否有報警釐清肇事責任,若讀者對於車禍的發生有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1條之2規定,讀者須就汽車車主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至於本案汽車車主是否可無需聯絡讀者,即自行估價並修復車輛?我國《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一方,對於他方的損害要回復原狀,且他方可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因此,本案的汽車車主可選擇要求讀者將汽車修復,或是直接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也就是修車費;所以汽車車主可自行修復車輛後,再持發票單據要求讀者給付修復費用。

 那難道汽車車主要多少錢,讀者就該給多少錢嗎?其實也不盡然,汽車車主須證明支出之修理費用是因為本次車禍所造成,且目前法院判決大多認為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所以必須扣除更換材料零件部分的折舊額,所以,讀者可主張在車主計算損害賠償額時,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

 最後,就雙方責任分攤的問題,若本件車禍的發生,雙方都有責任,建議讀者可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主張汽車車主與有過失,雙方應依照肇事責任比例來分攤賠償的數額。

(許淑惠/採訪整理)(本篇圖文由《蘋果日報》提供)車禍事件發生後,有車損的一方可以自行修車再依肇責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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