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 | 授信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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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信與授信業務間之聯繫,除政府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徵信單位包括營業單位之徵信人員。

所稱營業單位包括各營業單位辦理授信人員。

貳、權責劃分四、徵信工作與授信業務除已實施帳戶管理員之銀行外應由不同單位或不同人員分別辦理。

五、為謀徵信工作迅速完成,徵信所需各種資料應由營業單位負責索取。

六、大額貸款戶如有關係企業應由營業單位洽索其各「關係企業」之有關資料,併送徵信單位彙總分析。

七、徵信單位應依誠信原則,公正平實,撰寫徵信報告,不宜對授信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

參、作業八、客戶申請授信時,營業單位應初步審核,如原則不予受理應即婉卻。

九、營業單位受理授信申請,應逐案移送徵信單位辦理徵信,惟對全行重要授信客戶之申貸案件,應俟總行徵信單位辦妥徵信後,方能核貸。

但客戶同一性質(如同屬短期性之授信),其徵信報告完成日在一年以內者,營業單位簽報授信案時,如該企業經營情形無重大變動,得逕行引用原徵信報告,不再移送徵信單位重行辦理徵信。

十、會員銀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計劃性授信案件或已提供本行定存單十足擔保之授信案件,得酌情免辦徵信。

十一、營業單位為核貨參考需要,得在徵信範圍內指定項目請徵信單位單獨或加強辦理徵信。

十二、授信客戶發生突發事件,徵信及授信單位均得會同派員實地徵信,其突發事件以本會會員往來客戶突發事件通報辦法所訂範圍為限。

肆、審核十三、除第十條規定事項外,非經移送徵信單位辦理徵信之授信案件,不宜核貸。

十四、營業單位審核授信案件,應以徵信報告為主要參考依據之一。

十五、放款會議應有徵信單位參加,並得表示意見。

十六、營業單位對於授信案件之准駁,應以書面表示其意見及理由。

十七、授信案件核定結果,應通知徵信單位。

十八、徵信報告為機密文件,專供內部授信有關人員參考,不得提示客戶或作為拒貨之藉口。

伍、內部資料交流十九、授信客戶發生還本付息逾期、催收貨未履行合約等不良紀錄貨知悉有其他突發事件發生者,應即通知徵信單位,徵信單位知悉客戶有不良記錄或突發事件發生者,亦應通知營業單位。

二十、各營業單位對於徵信單位查詢事項,諸如存款實積、存放款餘額、往來情形、不良紀錄、押品情形等應立即查告。

陸、追蹤管理二十一、營業單位與徵信單位應依銀行授信追蹤考核準則之規定,由營業單位先行辦理授信用途及授信案件之追蹤查核後,移由徵信單位辦理一般信用之追蹤調查為原則,但各銀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十二、為追蹤考核大額度授信客戶及中長期授信客戶之實際現金流量與預估之現金流量是否相符,應由營業單位於授信契約中訂明按期檢送現金流量表並加註發生差異原因之規定,並由營業單位索齊後送徵信單位辦理分析。

但各銀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柒、訓練二十三、辦理徵信業務人員應相互接受徵信授信專業訓練,其未受專業訓練者於開辦各級訓練班時應依其職別,分別予以調訓。

捌、附則二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各銀行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辦理。

二十五、本要點經台北市銀行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財政部核定通函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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