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個人授信案件 ... | 授信徵信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公發布日:民國68年02月09日修正日期:民國77年08月10日發文字號:台財融字第770229545號法規體系:銀行局/授信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一個人申請授信,應依徵信準則之規定提送個人資料表。

二徵信單位對於前項個人資料表所填經營事業,及土地、建物欄內容,應逐項與其有關證件資料核對,並應查明申貸人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權及租賃情形,必要時並得將其證件資料影印存卷。

三徵信單位對於個人授信案件,應向其各往來金融機構查詢其存借往來情形,餘額及有無不良紀錄。

四個人年度收支,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二千萬元以上者,包含本次申貸金額(以台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電腦統計資料為準),或在本金融機構授信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與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者為準)核對。

借款申請人如未能及時提供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時,得提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加附相關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本。

五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之參考。

六個人授信,應依據其貸款用途核實撥付,其撥付方式,應以撥帳方式為之,不得以現金直接撥付,必要時得約定逕撥付其計劃所預定受款人,其須配合自有資金運用者,並應監督借款人配合運用。

七個人授信戶應設立徵信卷妥予整理保管。

八個人授信案件之徵信處理,除依本注意事項就定辦理外,依各金融機構之規定及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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