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壽險業務員招攬必須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4 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EN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通則第1條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三、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

四、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五、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財產保險或同為人身保險。

第3條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4條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

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第二章資格之取得及登錄第5條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成年,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二、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處分者。

參加前項第一款資格測驗者,應依各有關公會所訂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規定報名。

各有關公會得考量保險市場發展情形,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辦單一保險種類之業務員資格測驗。

前二項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處分者,不受第一項有關學歷之限制。

第6條具備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

各有關公會應將審查合格之業務員通知其所屬公司,以憑製發登錄證,所屬公司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製發登錄證情形報各有關公會彙總。

登錄申請書、登錄程序及登錄證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各有關公會定之。

已領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者,得向主管機關繳銷執業證照後,檢附繳銷執業證照證明,由其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

曾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者,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資格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7條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者。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五、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者。

八、依第十九條規定在受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者。

九、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錄者。

十、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

十一、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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