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普通傷病領有勞保傷病給付,雇主是否仍需給予薪資 ... | 傷病給付雇主

員工車禍請病假四個月(非上下班時間),向我提出勞保傷病給付,. 我若同意以普通傷害讓他申請,雇主部分還必須負擔他這四個月的薪資嗎?南投律師吳常銘,車禍,土地,離婚,監護權,妨害名譽,在地服務即時諮詢跳到主文北大法學碩士、中小企業榮譽律師、南投律師公會副秘書長、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法扶基金會扶助律師(中彰投)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Jan11Fri201917:02勞工因普通傷病領有勞保傷病給付,雇主是否仍需給予薪資?勞工因普通傷病領有勞保傷病給付,雇主是否仍需給予薪資?民眾詢問:員工車禍請病假四個月(非上下班時間),向我提出勞保傷病給付,我若同意以普通傷害讓他申請,雇主部分還必須負擔他這四個月的薪資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一、按「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第35條定有明文。

 二、是以,依《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申請非職災之勞保傷病給付,應以「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及「治療中」為四大要件。

若貴公司勞工未符合此四大要件,則無法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台端應於30日病假內給付該名勞工半薪,超過30日的部分則毋庸給薪。

反之,該名勞工如可申請勞保傷病給付,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後段規定,勞保傷病給付可抵充雇主發給勞工的半薪,換言之,台端僅需給付該名勞工自不能工作時之前3日半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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