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人的話 | 長尾責任意思

法律責任有過失責任與絕對責任之分。

過失責任是指被保險人因任何疏忽或過失違反法律或違背社會公共生活準則而致他人財産或人身損害時,應對受害人應盡的賠償責任;絕對責任 ...[保險條款讀書報告]  責任保險條款與醫師責任責任保險基本條款      年級 風管所博二學號 93358501學生高添富                           教授林勳發指導   目錄壹責任保險簡介貳責任保險基本條款參醫師責任保險基本條款肆結論 壹責任保險簡介稱「責任保險」者,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險法第一條及第九十條)。

其中包括三要件:一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制度的鐵律是「無責任,即無責任保險」。

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過失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的保險。

如,汽車肇事、輪船碰撞、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倒塌、産品缺陷、醫生誤診等原因,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車主、船主、工程承包人、産品製造商和醫生等責任者,應對無辜受害者負經濟賠償責任。

如果這些責任者投保了有關的責任保險,即可將該項經濟賠償之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責任保險人應承擔以下責任:(一)法律責任:責任保險承保的主要是致害人對受害人根據法律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指民事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有過失責任與絕對責任之分。

過失責任是指被保險人因任何疏忽或過失違反法律或違背社會公共生活準則而致他人財産或人身損害時,應對受害人應盡的賠償責任;絕對責任是指無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根據法律均須對他人受到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如,從事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危作業造成他人損害。

(二)契約責任:基於契約所生之法律責任,包括1.違約責任---債務不履行。

2.免責協議或補償協議。

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此涉及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學說,通說仍以受病人請求賠償時為其保險事故。

二.責任保險為消極性財產之保險財產本有「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之分。

前者指債權、物權等有「正面價值」之財產權,後者,則指債務、扶養義務、侵權類為責任等有「負面效果」之責任。

積極財產可分「現有利益」(如物權等)與「期待利益」(如有效契約之履行利益等),消極財產亦同,如對於未附條件,已屆履行期限,並經債權人提出請求之債務,可解為「現有性消極財產」;對條件未成就,未屆履行期限或債務人未提出請求(「有免除」之可能)之債務,可解為「期待性消極利益」。

設甲有古物玉碗一只,委請好友乙收藏於乙之保險箱內,乙為無償受寄人。

在本例中,若玉碗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毀損減失時,必造成被保險人「積極財產」之減少,故為「積極財產」之保險;若甲因保險事故而傷殘死亡,對甲之「人身法益」(身體、生命法益)而言,亦為「積極法益」之減少,故亦可解為「積極法益」之保險,簡言之,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皆以積極性法益為保險標的。

而若乙不以玉碗為「保險標的」,卻以玉碗受損後,甲可依法向其索賠之情事為「保險事故」,並以其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向丙投保時,即為「責任保險」。

此時「保險標的」為乙之「法律責任」,此項「責任」為「期待性消極財產」,此項「財待性消極財產」可因甲之依法請求,轉換成「現有性消極財產」,而致乙遭受損失(使其總財產淨值減少),故其性質為「消極財產之保險」。

關於積極性法益之保險,有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等類別。

關於消極性財產之保險,則為「責任保險」。

三.責任保險的基本原則[1](一)契約自由原則。

(二)保險利益原則:不具有保險利益者,合同無效,而且必須是故意致人損害的除外制度,以及禁止不當得利。

及(三)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契約時應明確說明各種條款,契約訂立之後,應以誠實信用履行契約內容。

四.責任保險之性質與成立要件[2]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係指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民法184條應負賠償責任且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損失。

依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吾人試析論如次:(一).保險事故: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並非「天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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