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 空地稅徵收

第147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

... 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荒地稅之徵收.至中間內容至網站導覽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地政法規Regulation法規新訊法規查詢法規樹狀查詢法規條件查詢解釋函令查詢:::首頁>地政法規>法規樹狀查詢小中大法規樹狀查詢狀態:狀態適用適用狀態停止適用/廢止停止適用/廢止查詢土地法》第四編、土地稅》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67筆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土地法英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81號令刪除第8、34、175條條文;修正公布第34-1、172條條文第四編、土地稅第一章、通則土地稅之課徵第143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土地稅之種類第144條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土地及其改良物價值第145條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土地稅之性質第146條土地稅為地方稅。

課徵限制第147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

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第二章、地價及改良物價法定地價第148條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

辦理地價申報之程序第149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地價申報之程序如左:一、查定標準地價。

二、業主申報。

三、編造地價冊。

地價調查方法第150條地價調查,應抽查最近二年內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以為查定標準地價之依據,其抽查宗數,得視地目繁簡,地價差異為之。

劃分地價等級與平均地價之計算第151條依據前條調查結果,就地價相近及地段相連或地目相同之土地,劃分為地價等級,並就每等級內抽查宗地之市價或收益價格,以其平均數或中數,為各該地價等級之平均地價。

標準地價第152條每地價等級之平均地價,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為標準地價。

標準地價公布時期第153條標準地價之公布,應於開始土地總登記前分區行之。

異議之處理第154條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標準地價認為規定不當時,如有該區內同等級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之同意,得於標準地價公布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前項異議後,應即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

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第155條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應有地方民意機關之代表參加。

申報地價之限制第156條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同時申報地價。

但僅得為標準地價百分二十以內之增減。

聲請照價收買第157條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依前條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

法定地價第158條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而不同時申報地價者,以標準地價為法定地價。

地價冊及總歸戶冊之編造第159條每直轄市或縣(市)辦理地價申報完竣,應即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

重新規定地價第160條地價申報滿五年,或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五十以上之增減時,得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

建物價值估定時期第161條建築改良物之價值,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規定地價時同時估定之。

建物改良物價值之估計方法第162條建築改良物價值之估計,以同樣之改良物於估計時,為重新建築需用費額為準。

但應減去因時間經歷所受損耗之數額。

增加改良物後價值之估計第163條就原建築改良物增加之改良物,於重新估計價值時,併合於改良物計算之。

但因維持建築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