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 建築結構等級

建築物構造施工期中,監造人須隨工作進度,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行試驗方法。

施工期間工程疑問不能解釋時,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法規類別:行政>內政部>營建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基本規則第一節設計要求第1條建築物構造須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以合理分析,並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

剛構必須按其束制程度及構材勁度,分配適當之彎矩設計之。

第2條建築物構造各構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本編所規定之設計需要強度。

第3條建築物構造除垂直載重外,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

風力與地震力不必同時計入;但需比較兩者,擇其較大者應用之。

第4條本編規定之材料容許應力及基土支承力,如將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合併計算時,得增加三分之一。

但所得設計結果不得小於僅計算垂直載重之所得值。

第5條建築物構造之設計圖,須明確標示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各構材斷面、尺寸、用料規格、相互接合關係:並能達到明細周全,依圖施工無疑義。

繪圖應依公制標準,一般構造尺度,以公分為單位;精細尺度,得以公厘為單位,但須於圖上詳細說明。

第6條建築物之結構計算書,應詳細列明載重、材料強度及結構設計計算。

所用標註及符號,均應與設計圖一致。

第7條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結構計算,可以設計標準、輸入值、輸出值等能以符合結構計算規定之資料,代替計算書。

但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需要時,應由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證明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確實,作為以後同樣設計之應用。

第二節施工品質第8條建築物構造施工,須以施工說明書詳細說明施工品質之需要,除設計圖及詳細圖能以表明者外,所有為達成設計規定之施工品質要求,均應詳細載明施工說明書中。

第9條建築物構造施工期中,監造人須隨工作進度,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行試驗方法。

施工期間工程疑問不能解釋時,得以試驗方法證明之。

第三節載重第10條靜載重為建築物本身各部份之重量及固定於建築物構造上各物之重量,如牆壁、隔牆、樑柱、樓版及屋頂等,可移動隔牆不作為靜載重。

第11條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予按實核計。

建築物應用各種材料之單位體積重量,應不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材料,應按實計算重量。

┌─────┬─────────┬─────┬────────┐│材料名稱│重量│材料名稱│重量│││(公斤/立方公尺)││(公斤/立方公尺│││││)│├─────┼─────────┼─────┼────────┤│普通黏土│一六○○│礦物溶滓│一四○○│├─────┼─────────┼─────┼────────┤│飽和濕土│一八○○│浮石│九○○│├─────┼─────────┼─────┼────────┤│乾沙│一七○○│砂石│二○○○│├─────┼─────────┼─────┼────────┤│飽和濕沙│二○○○│花崗石│二五○○│├─────┼─────────┼─────┼────────┤│乾碎石│一七○○│大理石│二七○○│├─────┼─────────┼─────┼────────┤│飽和濕碎石│二一○○│磚│一九○○│├─────┼─────────┼─────┼────────┤│濕沙及碎石│二三○○│泡沬混凝土│一○○○│├─────┼─────────┼─────┼────────┤│飛灰火山灰│六五○│鋼筋混凝土│二四○○│├─────┼─────────┼─────┼────────┤│水泥混凝土│二三○○│黃銅紫銅│八六○○│├─────┼─────────┼─────┼────────┤│煤屑混凝土│一四五○│生鐵│七二○○│├─────┼─────────┼─────┼────────┤│石灰三合土│一七五○│熟鐵│七六五○│├─────┼─────────┼─────┼────────┤│針葉樹木材│五○○│鋼│七八五○│├─────┼─────────┼─────┼────────┤│闊葉樹木材│六五○│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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