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不能不了解的減資,論投資公司之現金減資及返還股票減資 | 投資公司資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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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進入主題之前,我們先釐清一個許多人都搞不清楚的觀念,就是股票買賣價差造成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以及賺取所獲配之股利,對於個人或是公司之稅負影響。

    對於個人而言,買賣台股,無論該標的有無上市櫃,就現行稅法體制下,所賺取之資本利得,無需繳納所得稅,僅需就交易價金之千分之三繳納證券交易稅。

但對於所獲配之股利,自107年度以來,可選擇採取與綜合所得分離計算以固定稅率28%計算稅額或是併入綜合所得(稅率級距5%、12%、20%、30%、40%)去課稅,當然,併入綜合所得後稅率將提高至30%或40%的高所得族群,會選擇分離課稅。

    但對於一家公司而言,其獲配轉投資所賺取之股利,為避免重複課稅,在獲配當年度是無需繳交任何所得稅。

如次年度將盈餘保留在公司不分配,則需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稅率是5%。

這使得許多公司之大股東,因需長期持有股票而每年會獲配大量股利,選擇以投資公司來控股。

但以投資公司來控股之最大缺點,就是資本利得需要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稅率是12%,如長期持有股票(滿三年以上),所得可減半計算。

    介紹完基本觀念後,我們就分別來看看為何在股市為熊市的情況下,許多投資公司會辦理減資。

現金減資    通常現金減資是運用於一投資公司已營運一段時間,累積大量現金,而投資公司的股東想要手中握有大量現金,以在適當時機進場護盤或是取得預期能產生資本利得之股票標的。

會計師辦理現金減資變更登記後,投資公司即可將擁有之現金依據股權比例(投資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是特定比例(投資公司為有限公司可不依股權比例辦理減資,請參照經濟部901226商第09002270310號函)將現金移轉到股東名下,股東即可以個人身分來買賣操作台股,所賺取之資本利得就可以全數不課稅。

 股票減資    而另一種減資方式是投資公司返還所持有之股票。

考量此作法之原因在於可以讓投資公司在減資前對所持之股票進行評價,認列相關虧損。

相關會計處理可以跟誠一的會計師團隊諮詢。

    若投資公司規劃以轉投資公司股票來作為減資所返還給股東之標的時,尚需考量此轉投資之公司是否屬公開發行公司、興櫃公司或上市(櫃)公司且該減資公司是否為前列公開發行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因涉及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故除符合公司法之法令規範外,尚需符合證券交易法關於有價證券轉讓之規範。

    就我們的經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仍認為減資退還股票是100年公司法才修法通過開放的作法,市場運作狀況未明,且亦恐茲生弊端,故認定減少資本退還股票予全體股東不屬於證券交易法22條之2第1項第3款所稱之「特定人」。

故無法以減資方式退還上市公司股票予股東。

但對於標的為上櫃公司、興櫃公司或是公開發行公司及一般公司,於完成公司之股東會及董事會相關法令程序及經濟部之減資變更登記後,即可以辦理股票過戶。

由個人持有目前在市場上被低估之股票,伺股市好轉後再行賣出。

    乍聽之下簡單易懂的減資,其實蘊藏許多可以更細膩的規劃,非常歡迎跟誠一會計師團隊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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