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EN法規類別:行政>中央銀行>外匯目第4條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經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或其他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五百萬美元之匯款。
但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指定特定匯款性質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一定金額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辦事處或事務所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辦公費用之匯款。
五、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十萬美元之匯款。
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第四款之結購或結售金額,不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申報義務人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出、進口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跟單方式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書。
相關法條
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經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或其他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五百萬美元之匯款。
但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指定特定匯款性質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一定金額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辦事處或事務所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辦公費用之匯款。
五、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十萬美元之匯款。
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第四款之結購或結售金額,不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申報義務人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出、進口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跟單方式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書。
相關法條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下列何者不是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之外匯收支或交易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依 外匯 收 支 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4 條規定 下列 何 款 外匯 收 支 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 填 妥 申報 書 後 逕行辦理新下列 何 項 外匯 收 支 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 填 妥 申報 書 後 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A 團體 每年累積 結構 金額 八 百 萬 美元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多少金額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公司b行號c團體d個人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下列 何 項 外匯 收 支 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 填 妥 申報 書 後 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 團體 每年累積 結 購 金額 八 百 萬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