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型態很兩難-原來還有獨資合夥的選擇 | 公司定義

新創事業在成立初期可以選擇設立公司法第2條規定之公司型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佔目前台灣設立登記 ...議題觀點公司設立型態很兩難原來還有獨資合夥的選擇新創事業在成立初期可以選擇設立公司法第2條規定之公司型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佔目前台灣設立登記家數之99.99%);但若新創事業因目前規模小而不想設立上述之公司型態,另外還有獨資以及合夥組織可以選擇。

獨資係指以個人單獨出資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也就是投資人只有一個人,同時也是負責人。

由於不是公司組織,事業名稱不得取為○○「公司」,只能稱做○○「商號」,或以「行」、「店」、「坊」、「社」等為事業名稱之結尾。

合夥係指由二人以上共同出資成立之營利事業,也就是投資人不只一個人,負責人為執行業務之投資人。

與獨資相同,由於不是公司組織,事業名稱亦不得取為○○「公司」,也只能稱做○○「商號」,或一樣以「行」、「店」、「坊」、「社」等為事業名稱之結尾。

下列表格為獨資及合夥組織型態之比較:法規項目         獨資       合夥             股東人數1人2人以上股東責任無限清償無限清償決議方式負責人同意   全體合夥人同意登記規定同一縣市內不得重覆      同一縣市內不得重覆    資本額不限,惟特許行業例外不限,惟特許行業例外資本查核毋須會計師簽證毋須會計師簽證股東年齡須滿20歲須滿20歲出資(股權)轉讓不限制不限制變更組織獨資可變合夥合夥不得變為獨資決議文件無合夥契約書營利登記有有公司登記無無登記手續及費用簡單、便宜簡單、便宜 相關公司型態之說明,可參考『贏在起跑點─新創事業設立時,可考慮哪些公司型態?』文章內容。

 發佈日期:2016年11月21日【新創專區StartUp】在創業的旅程中,創業者時常會遇到財會方面的疑問,比如工商登記、技術股規劃、財務會計知識、公司評價、購併及籌資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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