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 土地 法 80 條

第六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 ... 第八十一條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回營建署首頁:::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兒童版|各期電子報|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站內檢索站內檢索進階檢索:::最新消息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本署聯絡資訊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建築物公共安全建築師開業管理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更多營建資訊系統營建法令查詢雙語詞彙對照表常用專業用語最新消息NEWS:::首頁/最新消息/法規公告法規公告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組發布日期:2021-05-26中華民國28年6月8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53年9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62年9月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28年6月8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2條中華民國53年9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69條中華民國62年9月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87條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9條至第51條;並增訂第50條之1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390號令修正第79條及80條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5630號令增訂第27條之2;並修正第19條、第23條及第26條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60號令增訂第27條之1、第50條之2及第83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4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第39條、第41條、第64條、第67條、第71條、第77條至第79條、第81條、第82條、第85條及第86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定自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8161號令修正公布第83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71號令修正公布第84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61號令修正公布第42、46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9、21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777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0、11、13、14、18~21、24、25、27、27-1、29、30、41、52~55、57~62、63、64、67、71、73、78、79、82、86條條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第七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