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法 80 條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土地登記規則§80-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內政部> 地政目. 第80 條.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土地登記規則EN法規類別:行政>內政部>地政目第80條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 土地使用

至中間內容至網站導覽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地政法規Regulation法規新訊法規查詢法規樹狀查詢法規條件查詢解釋函令查詢:::首頁>地政法規>法規樹狀查詢小中大法規樹狀查詢狀態:狀態適用適用狀態停止適用/廢止停止適用/廢止查詢土地法》第三編、土地使用》第一章、通則》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10筆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土地法英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81號令刪除第8、34、175條條文;修正公布第34-1、172條條文第三編、土地使用第一章、通則土地使用之定義第80條土地使用,謂施以勞力資本為土地之利用。

各種使用地之編定第81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解釋函令1筆編定後使用用途之限制第82條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但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得為他種使用者,不在此限。

使用期限前之使用第83條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

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之公布第84條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

使用地之命令變更第85條使用地編定公布後,上級地政機關認為有較大利益或較重要之使用時,得令變更之。

集體農場之面積及辦法第86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管轄區內之農地,得依集體耕作方法,商同主管農林機關,為集體農場面積之規定。

集體農場之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空地及擬制空地第87條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解釋函令1筆荒地之定義第88條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

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

空地荒地之限期使用與荒地之強制收買第89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網站導覽SITEMAP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



3. 土地法§80-全國法規資料庫

土地使用,謂施以勞力資本為土地之利用。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協議 · 綜合查詢 · 跨機關檢索. 法治宣導專區. 智慧查找 · 法律扶助 · 創意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土地法EN法規類別:行政>內政部>地政目第80條土地使用,謂施以勞力資本為土地之利用。




4. 都市計畫法

第六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 ... 第八十一條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回營建署首頁:::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兒童版|各期電子報|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站內檢索站內檢索進階檢索:::最新消息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本署聯絡資訊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建築物公共安全建築師開業管理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更多營建資訊系統營建法令查詢雙語詞彙對照表常用專業用語最新消息NEWS:::首頁/最新消息/法規公告法規公告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組發布日期:2021-05-26中華民國28年6月8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53年9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62年9月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28年6月8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2條中華民國53年9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69條中華民國62年9月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87條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9條至第51條;並增訂第50條之1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390號令修正第79條及80條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5630號令增訂第27條之2;並修正第19條、第23條及第26條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60號令增訂第27條之1、第50條之2及第83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4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第39條、第41條、第64條、第67條、第71條、第77條至第79條、第81條、第82條、第85條及第86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定自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8161號令修正公布第83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71號令修正公布第84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61號令修正公布第42、46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9、21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777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0、11、13、14、18~21、24、25、27、27-1、29、30、41、52~55、57~62、63、64、67、71、73、78、79、82、86條條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第七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5. 土地法

依第五十七條公告之土地,原權利人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並呈驗證件,聲請為土地登記者,如經審查證明無誤,應依規定程序,予以公告並登記。

但應加繳登記費之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21/04/14【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相關子法★歷年修正條文及理由★相關題庫1★相關題庫2★相關題庫3★相關題庫4★相關題庫5土地法【修正日期】民國100年5月27日【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15日章節索引〉〉法規內容〉〉【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97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2‧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47條3‧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三月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64)台統(一)義字第3366號令修正公布第16、18、21、30、37、39、51、58、72、73、104、222條;並增訂第30-1、34-1、37-1、46-1、46-2、46-3、73-1、75-1、79-1條5‧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7096號令修正公布第37-1、41、44、58、64、67、76、78、79、215、217、219、222、223、225、227、228、230、231、232、237、241、242條條文;並增訂第44-1、47-2、79-2條條文;並刪除第243條條文6‧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328號令修正公布第37-1條條文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430號令修正公布第4、8、19、20、22、25~29、31、32、34-1、38~40、42、45、52、53、55、57、59、64、73-1、75、81、82、84、86、89、95~97、101、102、122、123、125~127、133、135、140、141、149、152、154、157、159、161、164、171、179、201、204、206、215、217、219、221、222、225、227、228、230、232、234、236~239、241、246、247條條文;並刪除第30、30-1、33、223條條文8‧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3990號令修正公布第17、19、20、34-1、37、37-1、44-1、47、214條條文;並增訂第34-2條條文;並刪除第21、22、23、218條條文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8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10‧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91號令修正公布第69條條文1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81號令修正公布第34-1、172條條文;刪除第8、34、175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17條第2項、第73-1條第2項、第5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回頁首〉〉【章節索引】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法例 §1》第二章 地權 §10》第三章 地權限制 §14》第四章 公有土地 §25》第五章 地權調整 §28第二編 地籍》第一章 通則 §36》第二章 地籍測量 §44》第三章 土地總登記 §48》第四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72第三編 土地使用》第一章 通則 §80》第二章 使用限制 §90》第三章 房屋及地基使用 §94》第四章 耕地租用 §106》第五章 荒地使用 §125》第六章 土地重劃 §135第四編 土地稅》第一章 通則 §143》第二章 地價及改良物價 §148》第三章 地價稅 §167》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 §176》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稅 §185》第六章 土地稅之減免 §191》第七章 欠稅 §200第五編 土地徵收》第一章 通則 §208》第二章 徵收程序 §222》第三章 徵收補償 §236回索引〉〉【法規內容】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例第1條(土地定義)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第2條(土地分類)  土地依其使



6.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一執行要點

七、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如認定與本府核定內容不符,應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查處。

八、本要點發布前已依本自治 ...民國110年06月22日星期二10時55分:::設為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SOP專區LOGO下載iOS&AndroidAPP線上教學回首頁回法務局首頁.全站查詢:........:::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字級:小中大臺北市法規條文另存文字檔|友善列印|回上頁|回查詢結果頁法規類號:北市13-02-3022名  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一執行要點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規字第109302880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八點,並自發布日生效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基地提供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及後續追蹤管理等事項,並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指依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一規定提供之下列設施:(一)室內型公共設施空間:供文教、藝術展覽、表演使用、觀景平台及產業性公眾使用者。

(二)地下建築物之進排風口等相關設備及人行穿越使用空間:建築基地提供地下建築物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公共人行陸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使用者。

三、室內型公共設施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物及其持分土地所有權應無償登記予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但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本市簽訂契約代替,並約定於建築物存續期間內無償由本市專用。

(二)獎勵容積依下列公式計算:室內型公共設施空間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獎勵係數,獎勵係數為一。

四、地下建築物之進排風口等相關設備及人行穿越使用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全天開放供公眾使用。

(二)穿越公共設施用地部分之空間,應捐贈予本市,坐落建築基地範圍則免。

(三)獎勵容積額度依設備或通道投影面積一倍核計。

五、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使用需求後,應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依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一規定提供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其提供方式、獎勵範圍及額度,應經本府核定;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審議事項者,應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再經本府核定。

七、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如認定與本府核定內容不符,應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查處。

八、本要點發布前已依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一規定提出申請且程序尚未終結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繕打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繕打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如有文字疏漏之處,敬請告知本網站管理人員,我們會即刻修正。

本月造訪人次22788本月頁面瀏覽人次648960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5455906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48526600本網站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維護更新日期:2021/06/22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