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才」與「資金」- 新創事業之股權結構與技術 ... | 技術股上限

技術需求與出資方式 ·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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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1000Save相關內容作者:KPMG台灣所創新與新創服務團隊協同主持會計師黃海寧/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洪銘鴻 「核心技術」、「人才」與「資金」不外乎是事業經營成功的三個重要元素,而這三元素亦有緊密不可分的關係,事業必先有外人無可取代又具市場經濟價值的核心技術,始能吸引到足以協助事業成長的財務性或策略性投資人與專業經營人才,因此如何將核心技術導入新事業即是創業者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

技術需求與出資方式技術的來源不外乎區分為「對外購置(或取得授權)」或「自行研發」,前者於引進外部技術時,則應該審慎評估專利技術的配置以及取得技術授權方式對事業經營之整體稅負影響。

近年政府積極推動專業研發機構或大專院校將其學術研究成果投入經濟市場的同時,此類技術移轉與授權交易蔚為風潮,則技術移轉過程對原有研究機構(或學校)、技術發明人與事業體本身間相互之影響與三方利潤(包括股權及盈餘分配比例與公司經營權控制等)的安排即需透過股權結構、授權合約與交易安排以及合適的公司型態等等之調整來尋求平衡,以使三方利益逐步達到最大化。

 相關注意事項簡要說明如下:後者自行研發時,除需考量技術價值認定問題(即所謂技術鑑價)外,尚需評估技術所有權人將技術導入事業過程可能產生個人所得與課稅問題,宥於目前台灣稅法之規定,傳統「技術股」的股權設計讓許多技術擁有者於技術轉讓過程中雖無任何股轉讓權行為,卻被認定高額個人所得而需負擔昂貴的稅負成本,也間接助長台籍創業家紛紛設立境外控股公司以規避不合理稅負降身。

技術作價發行新股法源規定如下: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發起設立及發行新股(增資)均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

至於是否為公司所需財產,宜就具體個案由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經濟部93年3月9日經商第09300093750號函參照)一般常見之出資方式為現金出資與技術出資,茲按此兩種出資方式之稅負效果分析如下:自從台灣公司法推出閉鎖性公司專章後,在有經驗的會計師協助下可成立合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出資額與發行股票數不對等的調整過程,達到間接承認技術價值之目的,可相當程度解決技術股問題;亦可同時搭配現有租稅優惠制度,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或生技新藥發展條例中的技術入股緩課等,進一步有效減輕技術擁有者的租稅負擔與課稅風險,此皆有助於鼓勵技術創新者積極投入商業市場。

107年11月1日起,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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