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或部落格散布證券投資資訊,是否觸法? @ WIKI投資筆記 ... | 投資建議犯法

三、依上述可知,所謂「證券投資顧問」之構成要件有三:1.行為人對顧客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或受委託為客戶管理一定資金代其做成投資決定;2.WIKI投資筆記跳到主文投資想要成功,你需要的不是多高超的遠見,而是你全心全意百分之百的投入。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Jul18Thu201322:52網路或部落格散布證券投資資訊,是否觸法?一、有關於網路或部落格散佈傳遞證券投資資訊是否違法問題,主要係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為規範依據。

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有疑問者,係於網路或部落格散佈傳遞證券投資資訊,是否構成前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所謂「證券投資顧問」定義,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此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特許事業,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故有必要經主管機關許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參照)始可為之,以保大眾權益。

三、依上述可知,所謂「證券投資顧問」之構成要件有三:1.行為人對顧客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或受委託為客戶管理一定資金代其做成投資決定;2.行為人獲取報酬;3.行為人取得之報酬與所提供之投資分析或受託做成投資決定間具有對價性(即對價關係)。

從而,一般網路上提供證券投資資訊或建議的個人或公司,若僅是單純提供「分析意見」、「心得分享」甚至是「報名牌」等等,原則上並無構成「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之罪。

四、然而,市面上仍有諸多投資公司,宣稱經政府立案,向大眾收取費用以提供投資資訊之情形,則仍有該當「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之罪之可能。

深言之,該等公司所稱「經政府立案」,也僅是商業司之公司登記立案,非投信投顧法之特許行業立案,此部分一般民眾仍須謹慎為宜。

又因渠等係以收取報酬,並提供大眾投資資訊,自有該當「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之罪之可能。

至於,未經許可,提供期貨交易資訊、或收取大眾資金進行代操業務,仍有觸犯期貨交易法第121條、銀行法第29條規定之虞。

吳柏興律師     2010/10/22以上文章引用至 johnnywu101-網路或部落格散布證券投資資訊,是否觸犯刑責?文章標籤投資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WIKIWIKI投資筆記WIKI發表在痞客邦留言(1)人氣()E-mail轉寄全站分類:財經企管個人分類:投資筆記此分類下一篇:關於"WIKI"(今周刊封面故事)上一篇:皇田(9951)汽車遮陽簾生產製造銷售廠下一篇:高鐵(2633)台灣高速鐵路歷史上的今天2013:皇田(9951)汽車遮陽簾生產製造銷售廠▲top留言列表發表留言最新文章熱門文章文章分類ETF(3)房地產(2)個股分析(76)投資筆記(13)動態訂閱參觀人氣本日人氣:累積人氣:回到頁首回到主文免費註冊客服中心痞客邦首頁©2003-2021PIXNET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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