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票集中保管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興櫃股票集保

...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辦理第一上市、第一上櫃、 興櫃股票 ...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 ...回首頁‧加入最愛‧RSS訂閱即時法規訊息法規體系查詢法規名稱查詢綜合查詢英文法規查詢詞彙查詢中英法規對照表首頁/法規資訊字級:小中大法規資訊法規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辦理第一上市、第一上櫃、興櫃股票集中保管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公布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沿革資訊: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6000201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條,自即日起實施異動條文 第一條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外國發行人(以下稱發行人)發行之股票經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核准第一上市,或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核准第一上櫃及興櫃者,其股票之無實體登錄、實體股票保管、帳簿劃撥及股務事項相關事宜,悉依本配合事項辦理。

第三條發行人之股票以無實體發行者,應向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檢具印鑑卡一式二份,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無實體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發行人之股票以實體發行者,應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憑以辦理帳簿劃撥配發股票作業。

發行人於簽訂第一項之開戶契約書或第二項之約定書時,應同時填具承諾書,承諾與本公司間業務聯繫事項暨管轄法院等事宜。

第四條發行人於證交所核准股票第一上市,或櫃買中心核准股票第一上櫃或興櫃後,應就核准之股票數額全數向本公司申請無實體登錄。

但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應以實體發行者,應將實體股票送交本公司指定之外國保管機構保管,並支付該外國保管機構計收之一切費用。

前項外國保管機構應與本公司簽訂保管契約,接受本公司委託保管發行人送存之股票。

第五條發行人之股票以無實體發行者,除本配合事項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據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發行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送交股票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國保管機構者,應由發行人及外國保管機構出具已完成該股票辨識真偽及銷除前手作業之聲明書,並應檢具外國保管機構開立之保管證明等文件送交本公司。

本公司經與外國保管機構核對入帳資料無誤後,發行人始完成股票送交作業。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完成股票送交後之帳簿劃撥配發作業,除本配合事項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據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發行人應依主管機關法令、證交所、櫃買中心規定及本公司相關配合事項,辦理參加人客戶有關股票帳簿劃撥作業。

第八條發行人之外籍股東申請將上市(櫃)、興櫃前取得之股票,由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特定保管帳戶或登錄專戶,撥入其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投資專戶時,應檢具原留印鑑及下列文件向發行人申請辦理:一、「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登錄專戶適用)。

二、「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三、外籍股東與保管機構之委託契約影本。

四、外籍股東完成「FINI」或「FIDI」之登記證明影本。

五、「FINI」或「FIDI」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六、「FINI」或「FIDI」投資專戶及外籍股東之「股東印鑑卡」正本。

發行人審核前項文件無誤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就一般保管帳戶及特定保管帳戶部分,應依規定由本公司放行後,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146),將外籍股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編號變更為「FINI」或「FIDI」之統一編號。

二、就登錄專戶部分,發行人應先操作「股東資料登錄」交易(交易代號670),新增「FINI」或「FIDI」投資專戶基本資料後,再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交易(交易代號673),將外籍股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編號登載之持股數,調整為以「FINI」或「FIDI」投資專戶統一編號所登載之持股數。

三、辦理前二款交易後,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671)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將股票由一般保管帳戶、特定保管帳戶或登錄專戶撥入外籍股東開立之投資專戶。

第九條發行人之海外外籍員工申請將上市(櫃)、興櫃前依法取得之股票,由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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