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8-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金流投資

三、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增加與減少債務、其他負債、基金、公積及支付利息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及流出。

四、現金與約當現金之淨增(淨減):本期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所產生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法規類別:行政>勞動部>其他目第18條現金流量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一、業務活動之現金流量:投資、籌資活動以外,列入本期收支計算之交易與其他事項所產生之現金及約當現金(包括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之流入及流出。

二、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取得與處分約當現金以外之流動金融資產、投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什項資產,及減少約當現金以外之長期應收款、遞延資產,取得利息、股利屬投資之報酬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及流出。

三、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增加與減少債務、其他負債、基金、公積及支付利息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及流出。

四、現金與約當現金之淨增(淨減):本期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大於現金流出之數,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反之,則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減。

五、期初現金與約當現金:本期期初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六、期末現金與約當現金:本期期末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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