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有關訂定「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及修正 | 金管會保險條款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4756號 ...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送審單位之名稱,若為附約、 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依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標準名稱 ... 四、採核備方式辦理者: (一) 送審條文係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 ... 金管會臉書專頁 通過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廢/停有關訂定「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及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公發布日:民國93年12月29日發文字號: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4756號法規體系: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主旨:有關訂定「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及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分別經本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4751號令發布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4753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照辦理。

說明: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照下列事項辦理:(一)各公司就其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應增列之警語,得逕行依規定增列。

(二)各公司之保險商品送審文件,請以直式橫書之格式報送。

附件: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一、為建置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之分級審查標準,以落實差異化管理目標,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得針對各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情形,依保險商品審查分級指標評分表(如附件一)予以計分,並依其每半年累計計分之排序,分別按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就其審查方式、送審數量及審查期限予以分級管理,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如附件二。

三、有關第二點之累計計分於每半年重新核算並予排序,且依該排序作分級調整之依據。

四、於各該累計計分期間內未有新保險商品送審之保險業,則評列為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之分級類別第二級。

五、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每半年累計之計分予以排序,實施分級管理。

附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各險標準名稱如下:(一)人壽保險: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人壽保險:(1)生存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生存保險。

(2)死亡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壽險。

(3)生死合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保險。

2.投資型人壽保險:(1)○○○○變額壽險。

(2)○○○○變額萬能壽險。

(3)○○○○投資連(鏈)結型保險。

(二)傷害保險:○○○○傷害保險。

(三)健康保險:○○○○健康保險。

(四)年金保險: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2.投資型年金保險:○○○○變額年金保險。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送審單位之名稱,若為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依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標準名稱之後加冠附加險名稱,亦得於標準名稱前(後)酌加冠年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

但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如有不適用前二項標準者,應於送請主管機關審查時敘明理由。

三、採核准方式辦理者:(一)承保範圍係提供二種以上保險種類之人身保險商品(綜合型或組合型保險商品)。

但承保範圍為下列項目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1.人壽保險加傷害身故給付。

2.人壽保險加殘廢給付。

3.人壽保險加豁免保險費。

4.人身保險業於其已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增列單獨且免費之給付項目。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

但人身保險業如依據其已核准保險商品設計,其投資標的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規定,且非屬消極管理帳戶(如保本保息帳戶及資金停泊帳戶等)及穩定收益帳戶(stablevaluefund)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

(三)健康保險商品。

但下列健康保險得採核備方式辦理:1.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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