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全額給與原領工資補償,勞工應返還受領勞保給付或商保 ... |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項原領工資補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 ...雇主全額給與原領工資補償,勞工應返還受領勞保給付或商保給付之抵充金額,雇主得否直接從工資扣抵?|簡文成專欄--1111社群討論區-工作、職場、專業技能分享我要問首頁焦點新聞影音專區公聽會名師座談直播有問必答會員提問常見問題美容美髮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護理業百貨零售業名師好文秒懂小幫手最新法規與函釋1HR我要問000好友邀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私人訊息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好友動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搜尋搜尋目前群組搜尋全部群組會員登入焦點新聞影音專區公聽會名師座談直播有問必答會員提問常見問題美容美髮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醫療護理業百貨零售業名師好文秒懂小幫手最新法規與函釋我要問000好友邀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私人訊息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好友動態沒有新的請求看更多搜尋搜尋目前群組搜尋全部群組會員登入找工作文字放大置頂雇主全額給與原領工資補償,勞工應返還受領勞保給付或商保給付之抵充金額,雇主得否直接從工資扣抵?|簡文成專欄文字放大勞資大平台446發表2019-02-2116:42:40upvote0favorite0【問題】雇主全額給與原領工資補償,勞工應返還受領勞保給付或商保給付之抵充金額,雇主得否直接從工資扣抵?【回覆】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項原領工資補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雇主應於約定之工資發給日「全額給與」,此係法令課以雇主應履行之義務,以確保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並非「先行墊付」。

 又因勞動基準法第59條、其施行細則第34條、相關法令與判決均認,勞工保險之職災保險與商業保險保險費如由雇主全額負擔,則勞工所領之前述保險給付,雇主得用以抵充職災補償。

因此,雇主如依法定期限給與原領工資補償,就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給付可抵充金額,勞工負返還義務,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表示:「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資雙方於補償前已約定,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雇主,自無不可。

」 (註1)值得注意的是,本則函釋認,雇主是依法全額支付職業災害補償,而非先行墊付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給付,概給付全額職災補償乃雇主法定義務,何來先行墊付?更何況該條文字已表明「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即勞工『已』經由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受領勞工保險給付或商業保險給付,雇主方得主張以前述保險給付抵充原領工資補償,適足以佐證雇主全額給付原領工資補償,係履行應盡之法定義務,並非先行墊付。

 其次,雇主如已全額給付原領工資補償,勞工就受領之勞保保險給付或商保保險給付而雇主得抵充之金額,自負返還義務,未返還者,屬不當得利。

至於雇主得否直接自應發給勞工工資中扣抵「勞工應返還之勞保或商保抵充金額」,有不同見解,蓋因對於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有不同解釋。

就所謂「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採嚴格解釋者認,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抵ㄧ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參照)即勞動部前揭函釋認,雇主得否自應發給工資中扣抵「勞工已領勞保或商保給付之抵充金額」,應視勞資雙方有無約定,且勞工對於約定內容及金額均須無爭議,方得以為之,蓋因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維持日常生活最重要的財源,為保障勞工生活,同法第22條第2項乃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許雇主得任意扣取ㄧ部分金額,將直接危及勞工與其家屬生計,如勞資雙方事前雖有約定,然對約定之內容、認定仍有爭執,或對於扣取之數額未能合意,當非雇主單方片面所能認定,應由雇主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予扣發工資,或逕為抵銷而不全額給付工資,始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2項所明揭之「工資應全額給付原則」,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臺(82)勞動2字第62018號函同認:「二、另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向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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