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閒置資產折舊有條件 | 閒置 設備 折舊

【稅務法規】閒置資產折舊有條件. 2019/07/11. 工廠出租網 程士華/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所購置供營業使用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若閒置可以列報折舊費用,但如果從購置 ...關貿地政資訊網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土地增值稅試算新北市城鄉發展局全國法規資料庫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稅務法規】閒置資產折舊有條件2019/07/11程士華/台北報導營利事業所購置供營業使用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若閒置可以列報折舊費用,但如果從購置之後便沒有作為營業使用,恐將不符法定要件,無法適用列報折舊成本抵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原供營業上使用的固定資產,諸如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如因故閒置,除透過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按其實際成本的未折減餘額,持續採原折舊方法來續提折舊,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提列資產折舊費用,若不符合上述要件,恐會影響提列權益,官員指出,該局轄內某公司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雖然有列報房屋折舊費用,但稽查發現該房屋自從購置後,就從來沒有作為營業使用。

該公司雖主張房屋就算自始閒置,也應可列報折舊費用,但此案當中,該房屋明顯與財務會計所定義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不符,意即「未供營業使用」,所以不得適用。

台北國稅局表示,參照財務會計規定,原供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資產,因目前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仍須續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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