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民眾常用檔案下載-如何聲請調解? | 調解 委員會 不出席 PTT

1.調解雙方於收到調解通知書後,請互相聯絡確定到場出席調解,請提前到場並於開始報到後持本通知書及證件辦理報到手續,本會於雙方到齊後準時開會。

2.調解兩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目前位置: 首頁 > 生活便民資訊 > 下載專區 > 民眾常用檔案下載字級:大中小民眾常用檔案下載如何聲請調解?發布單位:民政課分  類:聲請調解發布日期:110-01-29截止日期:110-12-31詳細內容:民事事件可以聲請調解:借款、標會糾紛、房地產買賣、婚姻糾紛、財產繼承糾紛、商事買賣糾紛、債務清理、其他各種有關民事糾紛。

刑事事件可以聲請調解:交通事故、妨害風化、妨害性自主、妨害婚姻、妨害家庭、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妨害信用及秘密、傷害、毀棄損壞、妨害電腦使用、親屬間財產犯罪、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離婚事件、非訟事件、收養子女事件、保護令事件不得調解】一、現場(或郵寄)聲請:請向中壢區調解委員會(設於中壢區公所民政課)聲請    1、聲請調解檢附資料:身分證。

聲請調解相關文件資料。

聲請書由調解委員會免費提供(亦可由網         站下載使用)。

印章或簽名。

    2、方式:a.親自、委託辦理。

(上班時間均可聲請,委託請使用委任書辦理)。

                 b.郵寄辦理。

(請寄3207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中壢區調解委員會收)二、車禍案件請派出所、交通隊以「調解案件轉介單」轉介,無需聲請。

調解注意事項及應附相關證件:1.調解雙方於收到調解通知書後,請互相聯絡確定到場出席調解,請提前到場並於開始報到後持本通知書及證件辦理報到手續,本會於雙方到齊後準時開會。

2.調解兩造當事人於調解期日,須攜帶身分證件、印章,親自到場;如係公司或機關,請攜帶大小印信、營利事業登記證、機關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到場。

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代理人到場請攜帶本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件、印章及委任書。

3.車禍案件應攜行車執照,當事人如非車主,亦請車主攜身分證、印章一同到場列席,車主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車輛案發後報廢或過戶,應出具報廢或過戶證明。

請攜醫療單據、診斷書等相關文件到場並聯絡保險公司派員協同調解。

4.當事人未成年(實歲未滿20歲),請父、母同時到場,父、母、子女如同一戶,請攜帶戶口名簿及父、母印章到場;父、母、子女如不同戶,請攜帶父、母、子女之身分證及父、母印章到場;父、母離婚或死亡,請出具有監護權記事或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並請監護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到場。

5.繼承案件(含死亡車禍)請出示繼承系統表及全部應繼承人(含被繼承人配偶、全部子女、父母或下一順位應繼承之人)之戶籍謄本。

6.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請出具法院裁定或有受監護或輔助記事之戶籍謄本,並請監護人(輔助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到場。

7.繫屬於第一審事實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案件,應將起訴書、傳喚通知書一併攜同到場;刑事案件請將傳票、傳喚通知書、裁判書攜同到場。

8.不動產(房屋、土地)物權糾紛案件請攜建物謄本、建築圖、地籍謄本、地籍圖、重測圖正本或現場照片到場,當事人儘量親自到場,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代理人到場請攜帶當事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件、印章及委任書,並繳交當事人之印鑑證明。

9.房屋漏水糾紛請攜帶房屋權狀、現場照片、估價單到場。

房屋租賃糾紛請攜帶房屋權狀、租賃契約、相關單據(如水電單據等)到場。

10.債權債務糾紛須檢驗相關資料:如契約、借據、支票、本票、債權憑證、出貨單、會單、存證信函‥‥等正本及繳交影本1份。

11.公寓大廈糾紛請攜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印信、報縣府准予備查公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最後一次改選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大廈住戶約章及主任委員身分證件、印章。

12.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

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13.兩造當事人各得推舉1人至3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並得邀請其屆時自行到場。

14.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清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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