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綜合保障附約條款 | 新光人壽綜合保障附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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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76.04.27台財融第7602773號函核准77.06.30台財融第770202256號函修正80.04.02台財保第800895014號函修正82.09.02台財保第821216281號函修正85.09.10台財保第852370068號函修正92.03.27台財保字第0920703010號函備查92.10.22台財保字第0920705220號函修正93.08.23新壽商開字第0065號函備查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修正96.01.15新壽商開字第0007號函備查96.08.31依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96.12.31新壽商開字第0156號函備查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第一條:保險對象本附約分為個人附約與家庭附約,其被保險人依下列規定:一、個人附約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而言。

二、家庭附約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未滿二十歲足歲且未婚之親子女、養子女、及同一戶口內之繼子女而言。

第二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責任的開始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及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附約之責任始期,除另有約定外,以主契約所定之保險始期為始期。

第三條:附約保險費之交付及保險期間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至主契約之繳費終期止。

主契約投保終身壽險者,如依前項續保至主契約繳費終期日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未達六十五歲,則要保人得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年齡屆滿六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主契約週年日止。

本附約之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內與主契約之保險費一併交付。

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準用第五條之約定。

第四條:定義本附約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醫院」悉依下列規定:一、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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