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綜合保障附約條款 | 新光人壽綜合保障附約條款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新光人壽綜合保附約條款本附約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投保新防癌終身壽險者, 本附約所稱主契約被保險人, 係指主契約主被保險人本人 ...新光綜合保障附約條款SHAREHTMLDOWNLOADSize:pxStartdisplayatpage:Download"新光綜合保障附約條款"Error:DownloadDocument犹柯5yearsagoViews: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新光人壽綜合保附約條款本附約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投保新防癌終身壽險者,本附約所稱主契約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主被保險人本人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殘廢保險金3.傷住院醫療保險金4.手術保險金5.豁免保險費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免費服務專線:台財融第號函核准台財融第號函修正台財保第號函修正台財保第號函修正台財保第號函修正台財保字第號函備查台財保字第號函修正新壽商開字第0065號函備查金管保二字第號函修正新壽商開字第0007號函備查依金管保二字第B號令修正新壽商開字第0156號函備查金管保一字第號令修正第一條:保險對象本附約分為個人附約與家庭附約,其被保險人依下列規定:一個人附約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而言二家庭附約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未滿二十歲足歲且未婚之親子女養子女及同一戶口內之繼子女而言第二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責任的開始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及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本附約之責任始期,除另有約定外,以主契約所定之保險始期為始期第三條:附約保險費之交付及保險期間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至主契約之繳費終期止主契約投保終身壽險者,如依前項續保至主契約繳費終期日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未達六十五歲,則要保人得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年齡屆滿六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主契約週年日止本附約之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內與主契約之保險費一併交付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準用第五條之約定第四條:定義本附約所稱之意外傷事故醫院悉依下列規定:一意外傷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第五條: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2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第六條:附約的復效本附約除依第五條單獨停止效力不得申請復效者外,其復效依主契約條款之規定保險金的給付及申請手續第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事故,自意外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下表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保險對象給付金額主契約被保險人附約保險金額之100%配偶子女每名附約保險金額之50%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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