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醫療給付FAQ | 職災單使用期限

答: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及住院申請書由勞工保險局於每年年底前寄達各投保單位以備次年使用,不敷使用時,投保單位可填具「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表」郵寄或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FAQ一、何謂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答: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需門診或住院時,持投保單位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前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全部由勞保局支付,此即為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二、如何取得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答: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及住院申請書由勞工保險局於每年年底前寄達各投保單位以備次年使用,不敷使用時,投保單位可填具「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表」郵寄或逕至勞工保險局或其所屬各辦事處申領。

   三、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如何就診? 答: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時,應持由投保單位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之保險醫療費用。

   四、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發給職業傷病門、住診醫療書單時如何處理? 答:被保險人得逕向勞工保險局或其所屬各辦事處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五、就診時未帶相關證件,如何處理? 答: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勞保身分就醫,並先自付醫療費用後,於七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證件,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會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六、先以健保身分就醫,可否申請退費? 答: (1)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能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補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而先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件(請見九),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如有特殊原因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者,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二年內補齊證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3)被保險人本人或投保單位欠繳勞保費經暫行拒絕給付期間自墊醫療費用,得於欠費繳清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七、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如何辦理自墊醫療費用之退費? 答: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因情況緊急不克前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就醫,必須於附近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急救者,可於急、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件(請見九),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八、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並就診,回國後如何申請退費?支付標準為何? 答: (1)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件(請見九),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遠洋漁船船員得自出海作業返國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件(請見九),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3)前項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勞工保險局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前三個月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醫學中心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另計算核退醫療費用時,有關外幣兌換匯率基準日,以申請日之該外幣平均兌換率計之。

 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書件: (1)、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3)、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4)、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

 (5)、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6)、遠洋漁船船員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證明文件。

 (7)、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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