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 屏東看護補助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屏東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患者及因患嚴重 ... 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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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之補助對象如下:(一)因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老人,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二)因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老人,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點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三萬元以上者為限。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第三點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條件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條件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三、本規定之醫療補助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四、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生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時,以其親屬(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社工員代為申請。

五、各鄉(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就申請表件規定予以初核,並填造查定表逾五日內逕送本府複核。

六、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其已獲得補助事實。

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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