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2020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 ...民國110年07月05日星期一09時39分:::設為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SOP專區LOGO下載iOS&AndroidAPP線上教學回首頁回法務局首頁.全站查詢:........:::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字級:小中大中央歷史法規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名  稱: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沿革: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070456790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至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及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及第七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附件下載1.附表一-財產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pdf2.附表二-人身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pdf3.附表三-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團體保險適用).pdf4.附件一.pdf5.附件二-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差異化管理重點指標項目.pdf修正內容[修正]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者(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第一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另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經由書面申請,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證後於網路上辦理。

前項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範圍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及附表三。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

[附表]附表一-財產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附表二-人身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附表三-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團體保險適用) [修正]六、財產保險業除下列項目外,得辦理財產保險商品之網路投保:(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非為自然人者:(二)含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綜合保險、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

但登山綜合保險及第七點第三項之險種不在此限。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為同一人者。

但要保人為其七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投保旅遊不便保險,不在此限。

(四)每張保單主附約年繳保險費合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修正]七、保險業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人身保險商品種類如下:(一)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二)傷害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三)定期人壽保險。

(四)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

(五)傳統型年金保險。

(六)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七)保險年期不超過二十年及歲滿期不超過七十五歲之生死合險。

(八)小額終老保險。

(九)微型保險。

(十)長期照顧保險。

(十一)實物給付型保險。

(十二)健康管理保險。

投保前項之人身保險商品應符合下列要件,其保險金額,以附件一所列金額為限:(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同一人為限(以自然人憑證註冊或要保人為其七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投保旅行平安保險者不在此限)。

(二)具行為能力。

(三)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財產保險業依財產保險商品相關規定辦理之駕駛人傷害保險,限附加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駕駛人傷害保險或自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駕駛人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應限以車主本人為駕駛人,其死亡、失能或醫療之保險金額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為限,其身故受益人並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附表]附件一 [修正]八、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應提供具行為能力之消費者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一)以網路方式:1.保險業應於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者閱覽、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投保同意後,始得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2.消費者於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時,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但經消費者同意,得以同一金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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