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項目 | 房地產開發

房地產開發(exploitation of real estate)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因此,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房地產開發的 ...房地產開發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房地產開發(exploitationofrealestate)目錄1什麼是房地產開發2房地產開發的類型3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區別4房地產開發的原則5房地產開發的條件6房地產開發的主要程式7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策劃[1]8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管理[2]9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的作用和意義[3][編輯]什麼是房地產開發  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因此,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房地產開發的前提,而房地產開發也並非僅限於房屋建設或者商品房屋的開發,而是包括土地開發和房屋開發在內的開發經營活動。

[編輯]房地產開發的類型  房地產開發包括土地開發和房屋開發。

  土地開發主要是指房屋建設的前期工作,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新區土地開發,即把農業或者其他非城市用地改造為適合工商業、居民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城市用途的城市用地;二是舊城區改造或二次開發,即對已經是城市土地,但因土地用途的改變、城市規劃的改變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原來的建築物,並對土地進行重新改造,投入新的勞動。

  就房屋開發而言,一般包括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住宅開發;第二層次為生產與經營性建築物開發;第三層次為生產、生活服務性建築物的開發;第四層次為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的開發。

[編輯]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區別  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有區別的,房地產開發是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的定義。

  而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這是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定義的。

  因此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有區別的,兩者對主體的資質要求是不同的,前者不一定要求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如果有國有土使用權的企業自建房。

而後者就要求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把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歸屬於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中,所以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同中對主體的資格是有要求的,至少要求一方當事人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但實踐中經營有把具有房屋預租性質的自建房(非商品房)合建合同糾紛當作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而要求自建房合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就是因為沒有把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區別開來。

由於合資、合作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是屬於房地產經營性質的合同關係,必然涉及到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我國房地產法律法規對開發經營房地產是有主體資格要求的,因而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須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這是對此類合同的主體資格要求。

房地產開發經營涉及到國家的重要產業,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影響,資金投入量很大,最重要的是涉及到土地資源的利用,所以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資格是有嚴格的要求,不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不能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章就此有特別規定。

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頒佈後,對合同的主體資格要求絕大多數合同沒有特別要求,在這一點上,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同與其它類型合同是有區別的。

[編輯]房地產開發的原則  房地產開發基本原則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並實施房地產開發管理中應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則。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房地產開發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原則。

在我國,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房地產開發的前提條件,房地產開發必須是國有土地。

我國另一類型的土地即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不能直接用於房地產開發,集體土地必須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才能成為房地產開發用地。

  2.房地產開發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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