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給付」?用三個故事來講人話 | 不完全給付定義

「不完全給付」是一個法律用語,規定在民法第227條。

白話來講,今天我們訂一個契約,可能是我給你錢,你給我貨。

加入成為作者登入取消幫助中心王大明-寫出可以與小孩分享的法律故事追蹤2020-06-01|閱讀時間‧約13分鐘2收藏分享「不完全給付」?用三個故事來講人話「不完全給付」是一個法律用語,規定在民法第227條。

白話來講,今天我們訂一個契約,可能是我給你錢,你給我貨。

如果我將錢匯款給你了,你也如期出貨,那就是單純的履約。

貨出去人進來大家發財,通常不會有法律問題(笑)。

所以有兩種狀況,雙方會想開始找律師、翻法條:第一種狀況-貨沒出好你收了錢,遲遲沒有出貨,半年一年的拖著。

這當然是違約,在民法上稱為「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

第二種狀況-沒出好貨但有沒有一種狀況是,你出貨了,但是這批貨不純?當我收到貨一打開,可能發現它是瑕疵品,也可能發現它根本不能用。

這在民法上稱為「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統稱「不完全給付」。

剛剛說的「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這三種態樣,加起來就是「債務不履行」。

延伸閱讀:給付遲延、給付不能與不完全給付的區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91號判決評釋好,今天的法律課到此結束。

我們來講故事(笑)按民法第227條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提出之給付,不合債之本旨而言,其型態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種。

是以構成不完全給付之要件,須債務人已為給付,僅所提出之給付與債之本旨不相符合,若債務人未為給付,雖可能構成給付不能、給付拒絕或給付遲延,惟均非屬不完全給付之範疇。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參照)作者已霧化此圖片,請斟酌點閱。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第一個故事判決日期2020年5月13日,故事發生在基隆有一位李先生,因為自己的OPPO手機螢幕故障,於2019年8月30日,將交由資訊公司進行維修檢測;不幸的,資訊公司開拆檢測手機不謹慎,造成主機板毀損,導致李先生遺失了手機裡面的資料、不能使用手機4個月以及必須更換內裝主機板。

李先生決定上法院跟資訊公司求償:李先生遺失的是補習班上課資料,他在補習班上課2年,每年繳交補習費53000元,所以李先生遺失補習資料的損害,相當於106000元(53,000元×2年=106,000元)。

李先生不能使用手機期間長達4個月,每月仍須向電信公司繳交電信門號申租費1399元,所以李先生不能使用手機的損害,相當於5596元(1399元×4個月=5,596元)。

手機必須更換內裝主機板,李先生自費6800元。

合計:李先生向資訊公司求償11萬8396元(計算式:106000元+5596元+6800元=118,396元)。

當然資訊公司是全部否認的。

法院的判斷資訊公司有將手機送到「外廠」檢測李先生的說法是,他曾將手機交託資訊公司代為檢測,雙方有一個手機檢測的委任關係。

但是資訊公司告知李先生,將手機交給其他公司(外廠)檢測。

後來李先生取回手機後,改送OPPO原廠檢測。

原廠回報,這隻手機曾經因開拆檢測不當,以致造成主機板毀損。

法院認為:李先生對於自己主張的事情經過,已提出相關資料作證明,資訊公司如果想否認,自然應該另舉出相反的證據。

但資訊公司僅知一味空言否認,沒有舉出任何的證據,只是東拉西扯、空言質疑。

法院只好給資訊公司作出「不利益的裁判」了。

資訊公司有「不完全給付」剛剛說李先生曾將手機交託資訊公司代為檢測,雙方有一個手機檢測的委任關係。

手機轉交外廠進行檢測,這裡的外廠就是資訊公司的「履行輔助人」。

如果外廠的檢測行為有不合適的地方,責任仍是資訊公司的。

回到一開始說的「債務不履行」,李先生送修一隻手機,如果手機遲遲修不好,可能是「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

現在是:手機不但沒修好,資訊公司反而將主機板也弄壞了,就成立了「不完全給付」。

資訊公司應該賠償6800元李先生求償11萬8396元,分別是補習班資料106000元門號月租費5596元主機板更新費6800元法院認為手機裡的「補習資料遺失」無從證明(也不應該用補習年費來計算);門號月租費可以向電信公司辦理暫時停話,或將電信公司所配給之SIM卡改插其他手機撥接通話;只有主機板更新的費用,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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