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傷病給付? @ 人資HR兼總務經驗分享的部落格:: 痞客邦:: | 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普通傷害普通疾病請領資格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關閉廣告人資HR兼總務經驗分享的部落格跳到主文在這個網路資訊發達的現代,我所知道的資訊都來自於網路,然後在依照我的職場實際經驗分享我知道的資訊,如果有誤或已經未更新的新資訊,請各位大大多多包涵,並麻煩請您們給予我新的指教喔。

非常感謝各位~~~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May14Tue201912:00如何申請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      普通傷害普通疾病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給付標準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請領手續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勞工保險局申請):一、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申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一年內,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

二、傷病診斷書正本。

三、其他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職業傷害職業病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傷病給付電腦試算   請領手續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勞工保險局申請):一、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申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一年內,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

二、傷病診斷書正本。

三、其他文件:1.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2.首次申請如為交通事故,請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事故證明書(勞工保險局印製表格),如經警察等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紀錄。

3.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應注意事項一、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01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

二、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傷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仍可享有請領傷病給付之權利。

三、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以15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

需長期治療者,得分次請領,亦得於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

(但勿逾5年請領時效)四、請領傷病給付需有實際治療,未經治療或不能提具申請期間之診斷書者不在給付範圍。

五、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惟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六、雇主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惟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七、因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規定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八、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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