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責任保險及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的重要內容 | 旅遊責任保險

一、旅行業責任保險的保障項目: 旅行業責任保險係在旅行社所安排或接待的旅遊期間內,因為發生意外事故,使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因而導致殘廢或死亡或醫療費用時,由保險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簡介|隱私權政策|網站導覽|常見問答|意見信箱(另開新視窗)|回首頁風險管理與保險教育推廣入口網主選單Menu最新消息校園安全金融知識學習保險消費者手冊數位百寶箱::::::首頁>保險消費者手冊>旅行業責任保險旅行業責任保險及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的重要內容一、旅行業責任保險的保障項目:       旅行業責任保險係在旅行社所安排或接待的旅遊期間內,因為發生意外事故,使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因而導致殘廢或死亡或醫療費用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給付團員或其受益人。

  旅行業責任保險的保障項目 二、旅行業責任保險重要名詞定義: (一)「旅遊團員」         本保險所稱的「旅遊團員」係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       1.我國人民參加旅行社所舉辦的國內、外團體或個別旅遊,並且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的旅遊團員。

       2.由旅行社負責接待的外國人士,或是大陸人士前來中華民國旅遊的團員。

(二)保障期間的計算     本保險的保障期間是以「旅遊期間」為準,旅遊期間的計算方式如下:1.非我國人民前來我國旅遊的「旅遊期間」       非我國人民前來我國旅遊時,以進入我國海關以後,到離開我國海關為止之日期,或是旅行社所申報的保險結束日期,二者中之先發生者,為本保險保障期間的結束時點。

例如,旅行社向保險公司申報的旅遊天數日期為5天,若有部分團員在第四天先行離境,則本保險保障期間只到離開我國海關出境時為止。

2.我國人民參加團體及個別旅遊的旅遊期間       我國人民所參加的國內、外團體或個別旅遊,是從旅遊團員離開其居住處所前往旅遊地點起,到旅遊團員結束該次旅遊後直接返回其居住處所之日期,或是旅行社所申報之保險結束日期,二者中之先發生者,為本保險保障期間的結束時點。

       例如,旅行社向保險公司申報的旅遊天數日期為6天,然有團員在第五天提前結束旅遊先行返家,則以保障期間只到其返回家中為止。

(三)「意外事故」       指旅遊團員在旅遊期間因遭遇外來的突發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殘廢或死亡。

因此,團員因疾病死亡及疾病的醫療費用,則是不在本保險保障範圍。

三、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障內容: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是對於投保的旅行社在保險期間內,向旅遊團員收取團費後因財務問題無法啟程或完成全部行程,致旅遊團員全部或部份團費遭受損失時,由承保的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旅遊團員負賠償之責。

       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旅遊團員若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支付團費後,已經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書的規定,出具爭議聲明書請求發卡銀行暫停付款或將其繳付的款項扣回者,則視為未有損失之發生,此時保險公司將不會賠償。

       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旅遊團員之賠償金額,僅以旅遊團員所遭受損失之團費為限,對所有旅遊團員之賠償總金額則以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上限。

倘所有旅客之團費損失合計超過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時,保險公司則按比例賠償。

      至於有關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依據旅行業種類的不同,其上限規定:(一)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六千萬元。

(二)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   綜合、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重要名詞定義:(一)旅遊團員(即被保險人):       指任何參加旅行社(即要保人)所安排或組團旅遊,經旅行社載明於團員名冊,且與旅行社訂定旅遊契約並向旅行社繳交旅遊費用之個別旅客。

(二)財務問題:       指旅行社之所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遭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撤銷旅行業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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