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 經營結果與清償能力分析

爲加強保險業資產管理,有效控管保險業資金運用風險,以確保清償能力,維護保戶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條 ... 三、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其內容應包括:. (一)建立風險 ... 四、其他影響保險業之權益或經營者。

國內股權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金管會105.11.28金管保財字第1050011133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7.10.31金管保財字第1070196284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7.12.28金管保財字第10704223630號函准備查修正第一條爲加強保險業資產管理,有效控管保險業資金運用風險,以確保清償能力,維護保戶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條保險業辦理資產管理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自律規範辦理。

 第三條保險業管理資產時,應考量負債及風險,並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確保有足夠之清償能力。

前項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應考慮下列事項:一、分析持有資產之到期日、流動性及與負債之適當性。

二、建立適當現金流量預測模型,以測試公司是否能承受市場情境與投資條件之變化,並檢視當其清償能力受到負面影響時,能否作適當調整。

 第四條保險業應對各項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加以辨識、衡量、報告及監控。

前項所稱各種風險至少應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及法律風險。

 第五條保險業建立資產管理制度,除應遵守相關法令外,並應依本自律規範訂立投資管理流程,以有效執行並監督資產管理相關業務。

 第六條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其內容應包括:一、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

二、設置並授權相關單位執行投資政策。

三、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其內容應包括:(一)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二)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建立投資有價證券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四大流程。

(四)建立適當之投資績效評估流程。

(五)建立相關人員適當且即時之投資溝通機制。

(六)建立投資政策與流程合理性之內部檢視機制。

四、建立內部股權投資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其內容應至少包括意圖獲取利益,以職務上所知悉消息,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國內股權商品交易之禁止。

第七條訂立前條投資政策時需考量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及責任投資原則後訂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資產配置之決策依據。

二、建立投資項目(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規範或限制(含續後之管理),如市場種類限制、最低信評或品質要求、分散投資或相關數量之限制、外匯限制與投資標的企業是否落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及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與社會責任。

三、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與購買結構型商品時,應特別詳細揭露。

四、投資決策授權層級。

前項投資政策至少每年應重新依照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狀況檢討一次,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第七條之一保險業應要求國內股權商品投資相關人員應盡忠實誠信原則,除法令或本自律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國內股權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運用保險業資金買賣國內股權商品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所屬保險業為相對委託之交易。

三、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個別國內股權商品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對個別國內股權商品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

四、其他影響保險業之權益或經營者。

國內股權商品投資相關人員係指下列兩類人員:一、職務上有權代表公司進行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交易人員,包括蒐集資料及分析、作成決策、有權簽核相關文件、實際進行交易之人員。

二、因執行業務於交易前知悉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交易相關內容之非實際從事投資交易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經理人、風險管理人員、法令遵循人員及法務人員。

為避免國內股權商品投資相關人員之個人投資行為與所屬保險業產生利益衝突之情形,保險業應要求前述人員於買賣其知悉交易相關內容之國內股權商品前應取得其所屬保險業之核准,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法院判決、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無償配發新股、受讓庫藏股、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參加員工福利儲蓄信託或員工持股信託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國內股權商品不在此限。

保險業應要求國內股權商品投資相關人員至少每月依附件範本格式向所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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