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險定義修改了!投保前留意三件事 | 重大疾病癌症定義

重度癌症:為初期及輕度以外的癌症。

除了將癌症定義一致化之外,22項特定傷病疾病定義標準化也上路,包括嚴重阿茲海默症、全身性 ...Skiptocontent重大疾病險和癌症險過去常因「定義不明」爆發理賠爭議,金管會保險局在去(2018)年針對22項特定傷病的疾病及癌症險定義統一,並於今(2019)年1月1日正式上路。

新制上路後,建議民眾未來投保新保單前,先比較保障項目數、各家保費和給付方式。

過去各家保險公司對於癌症的定義、理賠條款不同,而常常出現理賠的爭議,例如因疾病的定義不同,導致民眾買A公司保單可以理賠,但B公司保單卻不理賠等狀況。

金管會保險局為了減少理賠爭議,公布了醫療保險商品的疾病和定義一致的遵循標準,同時也維持產品開發設計的彈性。

根據保險局統一定義,主要將癌症明訂分為初期癌症、輕度癌症和重度癌症之後,各家依此訂定理賠條件。

初期癌症:主要為所有原位癌、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的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第一期惡性腫瘤。

輕度癌症:為邊緣性卵巢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第一期的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前列腺癌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等。

重度癌症:為初期及輕度以外的癌症。

除了將癌症定義一致化之外,22項特定傷病疾病定義標準化也上路,包括嚴重阿茲海默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深度昏迷、三度燒燙傷、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肝硬化、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等。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疾病定義標準化除了先向業者徵詢之外,同時廣納專家、學者建議,經醫學會認可。

至於將癌症、22項特定傷病的疾病定義統一後,各保險公司商品理賠定義未來將會一致,只差提供保障項目數、給付方式各有不同。

因此,建議民眾未來投保特定傷病或是癌症險前,要留意各家保障項目數、保費和給付方式,再來挑選適合自身的保險商品。

※本文授權自今周刊,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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