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5條已於10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 |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5條已於10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明定申請年金給付且辦理分期繳納保險費者,其辦理分期繳納前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的年金給付,須等到 ...按Enter到主內容區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網站導覽部長信箱雙語詞彙English回衛福部首頁Search進階熱門關鍵字:武漢肺炎疫苗醫事人員防疫補償:::社會保險司社會保險司首頁最新消息相關法規統計資料研究發展資訊公開宣導視窗影音專區Q&A相關連結最後更新日期:110-04-23瀏覽人數:1435:::首頁最新消息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5條已於10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建檔日期:109-01-13更新時間:109-01-13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5條已於10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明定申請年金給付且辦理分期繳納保險費者,其辦理分期繳納前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的年金給付,須等到繳清全部欠費後始可一次補發,以符合社會保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並明定自1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衛部保字第1091260004號令.pdf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修正條文(條文版).pdf回上一頁:::衛生福利部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總機電話:(02)8590-6666 傳真號碼:(02)8590-6000位置圖資訊安全與隱私權政策無障礙宣告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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