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醫院 | 健保住院上限
一、健保自行負擔費用,依健保署規定,如以下敘述。
住院部分 ... 住院日數. 部分負擔. 費用比率. 最高上限. 1-30天. 10%. NT$39,000元. 31-60天. 20%. 無上限. 回首頁加入最愛設為首頁每日病床動態表· 首頁>>住院費用負擔 宗旨:專業、安全、服務、關懷;願景:深耕社區、永續經營;目標:守護社區民眾的健康。
住院費用負擔一、健保自行負擔費用,依健保署規定,如以下敘述。
住院部分負擔:依住院日數的長短,並以當次住院的全部金額負擔一定比率之費用,其負擔比率如下:住院日數部分負擔費用比率最高上限1-30天10%NT$39,000元31-60天20%無上限61天以上30%無上限註:如果您是因為同一疾病,在急性病房住院30天之內,或在慢性病房住院180天之內,所支付的部分負擔有上限規定。
上限額度每年公告一次,例如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期間,因同一疾病在急性病房住院30天之內,每次住院的部分負擔上限為39,000元,全年住院的部分負擔上限為65,000元。
超過全年上限部分,可於次年6月30日前申請核退。
(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每年會調整)。
一、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新臺幣參萬玖仟元。
二、全年累計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二、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一)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變性手術、預防接種、酒癮及家暴、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二)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三)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四)血液。
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
(五)人體試驗。
(六)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人照顧,不在此限。
(七)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八)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九)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三、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
否則,就該部分,不得向病人收取費用。
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四、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向本院護理站(電話:049-2658949分機:2700、2799)或社區衛教組(電話:049-2658949分機:2215、2881)尋求醫療補助事宜。
五、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於出院時結算,病人理出院當日至一樓櫃檯繳費。
六、您是健保身分入院,於主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經通知拒不出院者,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
返回上頁地址:南投縣竹山鎮集山路三段272巷16號Tel:049-2658949©2006TungwahHospital.Allrightsreserved建議瀏覽器I.E.9.0以上版本,最佳解析度1024*768歡迎光臨!!東華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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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費用負擔一、健保自行負擔費用,依健保署規定,如以下敘述。
住院部分負擔:依住院日數的長短,並以當次住院的全部金額負擔一定比率之費用,其負擔比率如下:住院日數部分負擔費用比率最高上限1-30天10%NT$39,000元31-60天20%無上限61天以上30%無上限註:如果您是因為同一疾病,在急性病房住院30天之內,或在慢性病房住院180天之內,所支付的部分負擔有上限規定。
上限額度每年公告一次,例如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期間,因同一疾病在急性病房住院30天之內,每次住院的部分負擔上限為39,000元,全年住院的部分負擔上限為65,000元。
超過全年上限部分,可於次年6月30日前申請核退。
(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每年會調整)。
一、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新臺幣參萬玖仟元。
二、全年累計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二、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一)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變性手術、預防接種、酒癮及家暴、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二)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三)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四)血液。
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
(五)人體試驗。
(六)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人照顧,不在此限。
(七)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八)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九)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三、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
否則,就該部分,不得向病人收取費用。
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四、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向本院護理站(電話:049-2658949分機:2700、2799)或社區衛教組(電話:049-2658949分機:2215、2881)尋求醫療補助事宜。
五、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於出院時結算,病人理出院當日至一樓櫃檯繳費。
六、您是健保身分入院,於主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經通知拒不出院者,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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