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被保險人小心節稅踢鐵板富士達保險經紀人|不只懂 ... | 要保人死亡保單效力

有些人會為了節稅,將保單的要保人在後期才改為子女,但依據民法 ... 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 ...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設定會衍生出不同稅負及保單效力 ...最新消息首頁最新消息新聞補給站保險最新消息新聞補給站新聞補給站保險財經健康富士達報導[保險]要保人≠被保險人小心節稅踢鐵板2021-02-24/保險(文/李瑞瑾)父母為孩子買保單,多是希望能為孩子建立完整保障,或是滿足資產移轉目的,但保單當中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規劃,與未來納稅習習相關,相尤其當「要保人≠被保險人」時,可能會因為不同情況衍生出稅務問題,如果未釐清免稅額規範,很有可能被要求補稅甚至罰款。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可能會因此演衍生下列4種況,不只是會有稅務問題,嚴重可能還會成為失效保單,在規劃時一定要注意。

1.可能會有「遺產稅」的問題要保人是父母,但被保險人是子女時,一旦要保人(父母)過世,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會計入要保人的遺產中,需要課徵遺產稅。

有些人會為了節稅,將保單的要保人在後期才改為子女,但依據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該財產是為其所得遺產。

因此,如果是身故前兩年內變更要保人的保單,其保價金還是要做為遺產課稅。

2.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後來把要保人更改為「子女」,也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若是更改當年度的保價金超過220萬元,就必須申報及繳交贈與稅。

3.保單可能「無效」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約定無效」。

4.如果是「要保人≠受益人」,還可能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因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當「要保人≠受益人」時的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額中計算,並可能衍生「最低稅負」的問題。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設定會衍生出不同稅負及保單效力問題,如果規畫錯誤,以後可能就要付出代價,因此更需要保險業務員們以專業的角度來協助做好規劃,並每年提醒保戶檢視保單,才能100%符合保戶原本投保時的需求及保障。

新聞來源:https://ctee.com.tw/wealth/tutor/420048.html回前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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