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死亡保單效力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另一半走了,變更保單要保人一定要這麼麻煩?

要保人是擁有該保單權利義務的人,除了有繳交保費之義務,也有指定受益人、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變更契約、保單貸款等權利,故保單價值視為 ...在今天看見明天×另一半走了,變更保單要保人一定要這麼麻煩?小花平台保險+保險稅務2017-07-0710:11+A-A加入收藏阿祥是一家之主,也是主要經濟支柱,剛結婚時就以自己為要保人以及被保險人投保,後來也以自己為要保人幫太太秀玲和2個孩子大寶、二寶規劃保險,除了基本的醫療險外,也投保增額壽險當作孩子的教育基金,希望長大後就有一筆錢可供他們深造進修。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後來阿祥罹患了癌症,不久就撒手人寰了。

秀玲強忍悲痛處理完阿祥後事時,還得處理保險問題,保險業務員在辦理阿祥保單理賠的同時,也告知她:每份保單都需要她和孩子都簽聲明同意書才能把要保人改成她,而2個孩子都在外地讀書,2-3個月才回來一次,想到要花時間精神處理這個問題,她就傷透腦筋,一定要這麼麻煩嗎?快來聽聽小花平台保險顧問怎麼說!保單是要保人的有價資產要保人是擁有該保單權利義務的人,除了有繳交保費之義務,也有指定受益人、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變更契約、保單貸款等權利,故保單價值視為要保人的有價資產。

要保人、被保人為不同人,要保人身故該保單價值視同遺產因此若要保人比被保險人早身故,在法律上該保單視同要保人遺產,是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

若要變更要保人,需要全體法訂繼承人的同意。

以阿祥買的保單來說,保單要保人(阿祥)、被保險人(秀玲和小孩)是不同的人,因此當要保人(阿祥)身故,秀玲和小孩的每一張保單都需要法定繼承人(秀玲和小孩)簽署聲明同意書共同推舉一人為新的要保人。

小花提醒:這種保單因為視同要保人遺產,要注意是否有遺產稅問題。

要保人、被保人為同一人,身故保險金給指定受益人當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若身故,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理賠給保單受益人,保單效力就結束了,不會有需變更要保人或保價金計入要保人遺產的問題。

以阿祥幫自己買的保險為例,由於要、被保險人(阿祥)是同一人,所以當阿祥身故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給受益人時,這張保單效力也就跟著結束了。

變更要保人是轉移保單的權利及義務若要保人生前辦理變更要保人,在法律上除了轉移保單權利及義務外,也視同轉移資產給新的要保人,要留意的是:保單價值是否有贈與稅的問題。

小花平台溫馨提醒:常見的保單規劃父母是要保人,為配偶和孩子買保險,若要保人不幸身故,就會遇到與秀玲相同的問題。

在阿祥(要保人)身故後,變更保單的手續繁複,因此,在此建議,若想避免此一問題,只要將要保人指定為被保險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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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是民眾在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保單,在要保人去世之後,可能衍生出3種需要繼承人處理的情況。

一、申報遺產稅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的情況下,要保人去世之後,保單價值就屬於要保人的遺產,累積的保單價值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二、辦理變更要保人要保人去世之後,保單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為了保單後續權利行使,繼承人可以透過變更要保人手續,將要保人變更為其中一人。

變更要保人需要準備的文件,包含所有共同繼承人同意簽名的契約變更申請書,也要附上保單、要保人死亡證明書、除戶籍謄本,以及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

另外,因為在稅款未繳清之前,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是辦理移轉登記。

因此辦理要保人變更時,也要附上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是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才能成功變更要保人。

三、遺產未完稅、保單未變更要保人如果保單未變更要保人、繼承人也沒有持續繳交保費,保單會轉為「自動墊繳」也就是從保價金當中扣保費,當保價金被扣完時,保單就會轉為停效。

保單停效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會負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被保險人的保障中斷。

因此,當原要保人身故時,最好盡快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去做變更要保人手續、繼續繳交保費。

如果保單被停效後有意要讓保單復效,在6個月內辦理復效並繳清欠繳保費,就可以恢復效力;超過6個月、未滿2年的停效保單,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險人重新體檢,若是體檢未通過,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復效。

另外,如果停效超過2年,保險公司會直接終止契約,保單永久失效,也不得再申請復效。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設定會衍生出不同繼承及保單效力問題,如果無法清楚交代子女,以後可能就要付出更大代價,因此更需要保險業務員們以專業的角度來協助處理保單規劃或是後續繼承事宜,以免造成漏報稅或是失去保障的問題。

(文章來源:好險網;文:李瑞瑾)©2019桃園市勞動力援助職業工會.Allrightsreserved.Designedby廣瞻互動媒體設計



3. 要保人過世,保單怎麼辦?

一、, 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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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身故,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就壽險而言並無保險事故,當然沒有理賠問題,但為了後續保單權利的行使,更換要保人是必須進行的程序,如何更換要保人呢?因為保單亦屬財產權的一種,要保人身故後,則屬於繼承人的權益,所以更換要保人時,如有遺囑則依遺囑的分配,由權利人簽名同意,如無遺囑則由優先順位之法定繼承人簽名同意(註二)。

取得前述權利人簽字同意新的要保人之外,通常因要保人身故更換要保人時,保險公司會要求下列文件:一、保險單。

二、要保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因為一般更換要保人必須原要保人的同意,並在契約變更申請書中簽名,但要保人身故已無法簽名,故用本文件以確認要保人身故,免去原始要保人之簽名。

三、契約變更申請書:此文件必須由前述繼承之權利人簽名同意指定新的要保人,另外新的要保人必須與原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註三),新要保人如與原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則保險公司不會同意本項契約變更。

四、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此二份文件是用以確認有權利的繼承人究竟是誰?這些權利人是否都已經在契約變更申請書中簽名。

五、新要保人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未來保險公司勢須蒐集、處理及利用新要保人的個人資料,如果這個新要保人並非保險公司既有的客戶,則須對新要保人進行個資法要求的告知,及取得新要保人個人資料被蒐集、處理及利用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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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可能會因此演衍生下列4種況,不只是會有稅務問題,嚴重可能還會成為失效保單,在規劃時一定要注意。

1.可能會有「遺產稅」的問題要保人是父母,但被保險人是子女時,一旦要保人(父母)過世,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會計入要保人的遺產中,需要課徵遺產稅。

有些人會為了節稅,將保單的要保人在後期才改為子女,但依據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該財產是為其所得遺產。

因此,如果是身故前兩年內變更要保人的保單,其保價金還是要做為遺產課稅。

2.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後來把要保人更改為「子女」,也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若是更改當年度的保價金超過220萬元,就必須申報及繳交贈與稅。

3.保單可能「無效」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約定無效」。

4.如果是「要保人≠受益人」,還可能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因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當「要保人≠受益人」時的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額中計算,並可能衍生「最低稅負」的問題。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設定會衍生出不同稅負及保單效力問題,如果規畫錯誤,以後可能就要付出代價,因此更需要保險業務員們以專業的角度來協助做好規劃,並每年提醒保戶檢視保單,才能100%符合保戶原本投保時的需求及保障。

新聞來源:https://ctee.com.tw/wealth/tutor/420048.html回前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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