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 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發布日期:民國83年01月20日法規類別:行政>交通部>捷運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

第2條經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項下之保險金額為限。

其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應依該較少金額賠償之。

該項目下保險期限內之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所負責之最高額度。

前項保險期間內累積賠款金額達到「保險期間內之保證金額」時,保險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

保險人依據保險單應負之賠償責任,不因被保險人宣告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而減免。

第3條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保險事故,須先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於超過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前項約定之自負額部份,被保險人不得以加繳保險費或其他方式免除,亦不得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4條保險人對左列費用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予償付:一、因訴訟或賠償請求而生之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被保險人如受刑事控訴時,其具保及訴訟費用,亦包括在內。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賠償,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但被保險人應賠償旅客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僅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比例,賠償該費用。

第5條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調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自己管理、控制,或向人租借、代人保管之財物,受有損失時之賠償責任。

七、因受害第三人(無論旅客或非旅客)之故意、或鬥毆、或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第6條對於下列受害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如為團體,其負責人。

二、被保險人之家屬及其受僱人。

三、大眾捷運設施從事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之人員。

前項各款所列人員,如以旅客身分進入搭乘車處所者,不在此限。

第7條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一、「被保險人」指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

經被保險人許可或僱用而對大眾捷運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視為被保險人。

二、「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致有人受傷、死亡或財物損壞之事故。

至「其他事故」則指因火災、水災、擠壓等事故所造成之死傷財損而言。

三、「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傷亡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如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內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承保公司之賠償責任,僅以本保險單所載「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之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之限制。

四、「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所有受損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五、「保險期間內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承保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六、「旅客」指搭乘大眾捷運公司車輛,或持有其有效票證,並進出搭乘車處所大廳之人。

第8條保險單所載之條款、聲明或批註,以及與保險契約有關之要保書與其他約定書,均係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第9條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生效。

被保險人應於前項契約成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