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發布日期:民國83年01月20日法規類別:行政>交通部>捷運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

第2條經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項下之保險金額為限。

其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應依該較少金額賠償之。

該項目下保險期限內之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所負責之最高額度。

前項保險期間內累積賠款金額達到「保險期間內之保證金額」時,保險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

保險人依據保險單應負之賠償責任,不因被保險人宣告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而減免。

第3條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保險事故,須先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於超過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前項約定之自負額部份,被保險人不得以加繳保險費或其他方式免除,亦不得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4條保險人對左列費用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予償付:一、因訴訟或賠償請求而生之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被保險人如受刑事控訴時,其具保及訴訟費用,亦包括在內。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賠償,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但被保險人應賠償旅客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僅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比例,賠償該費用。

第5條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調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自己管理、控制,或向人租借、代人保管之財物,受有損失時之賠償責任。

七、因受害第三人(無論旅客或非旅客)之故意、或鬥毆、或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第6條對於下列受害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如為團體,其負責人。

二、被保險人之家屬及其受僱人。

三、大眾捷運設施從事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之人員。

前項各款所列人員,如以旅客身分進入搭乘車處所者,不在此限。

第7條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一、「被保險人」指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

經被保險人許可或僱用而對大眾捷運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視為被保險人。

二、「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致有人受傷、死亡或財物損壞之事故。

至「其他事故」則指因火災、水災、擠壓等事故所造成之死傷財損而言。

三、「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傷亡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如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內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承保公司之賠償責任,僅以本保險單所載「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之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之限制。

四、「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所有受損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五、「保險期間內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承保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六、「旅客」指搭乘大眾捷運公司車輛,或持有其有效票證,並進出搭乘車處所大廳之人。

第8條保險單所載之條款、聲明或批註,以及與保險契約有關之要保書與其他約定書,均係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第9條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生效。

被保險人應於前項契約成



2. 鐵路法第六十三條-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鐵路法第六十三條 ... 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係保障臺灣鐵路管理局避免發生旅客傷亡事件時,因理賠金額過鉅而影響正常營運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會計證照專技證照金融證照醫護證照教職升學考情說明高普考試高普考熱門報考類科初等考試初等考試熱門報考類科地方特考地方特考熱門報考類科鐵路特考高員級員級佐級一般警察行政警察消防警察移民行政移民三等移民四等其他特考司法特考稅務特考關務特考國安局調查局原住民特考身障特考監所管理員經濟部所屬台電招考台糖招考台水招考中油招考台菸招考經濟部國營聯招捷運招考台北捷運桃園捷運台中捷運漁農會漁會招考農會招考水利會更多國營事業郵局招考中鋼招考中龍招考港務公司台鐵營運人員中華電信國營臺灣銀行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公股兆豐商銀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企銀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農業金庫民營板信銀行上海銀行三信銀行聯邦銀行新光銀行高雄銀行陽信銀行聯合測驗金融基測會計證照記帳士IFRS專班會計師 會計乙級不動產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導遊領隊領隊導遊領團人員法律管理國際專案管理師PMP助理國際專案管理師專技人員消防設備人員國際證照CFA財務分析師CFP理財規劃顧問國內證照證券商業務員期貨商業務員信託業務人員投信投顧營業員期貨分析證券分析理財規劃人員股市投資分析銀行招考檢測金融基測醫護證照護理師醫師營養師食品技師保健食品工程師物理治療師驗光師教職考試教師檢定教師甄試公幼教保員升學/檢定警專考試學測指考學士後中醫考情講座公職說明會國營說明會記帳會計說明會不動產說明會金融說明會輔導講座考試工具電子報三民官方粉絲團名師前線粉絲團經驗分享上榜心得命中事實×Close訊息鐵路法第六十三條 ×Close訊息 首頁學習百科公職特種考試鐵路特考運輸營業運輸營業鐵路法第六十三條 作者:陳文欽旅客、物品運送責任險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係保障臺灣鐵路管理局避免發生旅客傷亡事件時,因理賠金額過鉅而影響正常營運。

旅客搭乘臺鐵列車若有傷亡發生,係依現行交通部部頒規定「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辦理理賠。

第六十四條 (專用鐵路經營客貨運輸準用規定)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七條及前二條規定。

 本條規定專用鐵路經營客貨運輸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鐵路設施及設備之維護;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提供)、第五十六條之二(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第五十六條之三(鐵路行車安全之確保)、第五十六條之四(鐵路從業人員之訓練及管理)、第五十六條之五(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報告之提出)、第五十七條(旅客、託運人、受貨人、行人、車輛應遵守之安全規則)、第六十二條(鐵路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及第六十三條(旅客、物品運送責任險)之規定。

第六十五條 (罰則-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

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鐵路黃牛」以非法手段利用網路大量訂票,造成返鄉民眾一票難求,但由於罰鍰過輕,無法遏止為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因此增加車票價格之罰鍰倍數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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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的承擔[3]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目錄1什麼是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2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2]3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範圍[3]4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1]5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的承擔[3]6相關條目7參考文獻[編輯]什麼是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是強制投保險種,保險費包含在旅客交納的車票價款中,金額為基本票價的2%,並以旅客所持的客運車票為憑證。

保險責任期間自旅客剪票進站後開始,至其抵達旅程終點繳銷車票出站時終止,如需搭乘接送旅客的其他交通工具時,該運送期間也包括在保險期限內。

  旅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住院治療,由保險公司按實際情況給付醫療津貼,其數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之全數為限。

若旅客遭受意外事澈故死亡,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的,除給付醫療津貼外,另由保險公司依照規定六給付保險金。

申請給付保險金,應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否則即二喪失此申請權利。

[1][編輯]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2]  根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有效期間為從旅客持票進站剪票後開始,到達旅程終點繳銷車票出站時為止,如果需要搭乘鐵路局免費接送旅客其他交通工具時,那麼搭乘該項交通工具期間也屬於保險有效期。

旅客所乘的火車,在中途因故停駛或改乘鐵路局指定的其他班車的,旅客在中途停留及繼續旅程中,保險仍屬有效。

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離站不再隨同原車旅行者,其保險從他(她)離站時起即告失效,但是經站長簽字證明原票有效的,該旅客重新進站後,保險效力即恢復。

[編輯]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範圍[3]  1.旅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外來的、劇烈及明顯的意外事故(包括戰爭所致者在內)受傷害需治療者,由保險公司按實際情況給付醫療津貼,其數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為限。

  2.如果旅客遭受意外事故有傷害,以至死亡、殘廢或喪失身體健康機能的,除給付醫療津貼外,另有保險公司依照規定給付保險金。

[編輯]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醫療津貼或保險金的責任:  1.疾病、自殺、鬥毆或犯罪行為而致死亡或傷害的。

  2.失蹤者(但因車輛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蹤者,不在此限,應予給法付)。

  3.因無票爬車、跳車而致死亡或傷害者。

  4.有詐欺行為企圖騙領保險金或醫療津貼的。

[編輯]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的承擔[3]  1.在鐵路旅客運送責任期間發生旅客傷亡的,責任按照下列有關規定承擔:  (1)如果事故的發生應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責任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攜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2)如果事故亦屬《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時,鐵路運輸企業應支付保險金。

旅客受到保險範圍的傷害時,保險人要支付醫療津貼和保險金。

兩者的給付均不得超出保險金額的總額。

  (3)旅客若一次旅行過程中遭受意外事故,而構成多項依保險條例應支付保險金的情況,其各項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總額。

  (4)對於保險金額和醫療津貼均達最高限度的情況,旅客或家屬不得再向鐵路管理部門要求任何的額外給付,它們兩者即為法定的給付最高責任。

  旅客的保險金的總額,不論其乘坐的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或價格的大小,一律為每人兩萬元。

  2.當旅客遭受意外事故有傷害,以致死亡、殘疾或喪失身體機能時,保險金的給付按下列標準給付:  1.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的,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與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完全喪失身體機能永久不能繼續工作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5.喪失一部分身體機能完全不能複原影響工作能力的,視其喪失機能的程度,酌情給予一部分保險金。

[編輯]相關條目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輪船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編輯]參考文獻↑1.01.1賀元驊,張世良,胡超容.旅游法與航空法.四川大學出版社,2006.9↑楊躍進.保險理賠與索賠實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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