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 ... | 依我國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企業編製之報表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

第四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 ... 第二章 會計憑證第七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 ... 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 其他相關事項,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辦理。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發布日:民國108年06月24日發文字號:發主字第1081700210B號令法規體系:行政管理類立法理由:編製準則總說明.pdf編製準則逐條說明.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三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財團法人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

第四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ㄧ、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附則或附錄。

第五條 本準則所稱會計事項,指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第六條 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

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第二章 會計憑證第七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第八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九條 原始憑證分為下列三類:一、外來憑證:自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由該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

第十條 記帳憑證分為下列三類: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各類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第三款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第十一條 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

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十二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第三章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第十三條 會計帳簿分為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第十四條 序時帳簿分為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第十五條 分類帳簿分為下列二種: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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