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 | 保險 報銷 英文

醫療保險(英語:Health insurance)是一種保險,承擔個人需支付醫療費用的全部或部分的 ... 報銷是按服務收費,但是在一個地區,被允許納入法定醫療保險的醫師人數,由政府和專業協會規定。

德國在1980年代引入共付額制度以防止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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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討論)醫療保險(英語:Healthinsurance)是一種保險,承擔個人需支付醫療費用的全部或部分的風險,這種保險的形式是把風險分散到更多投保人的身上。

保險機構透過估算整個風險池中醫療衛生和醫療系統支出的總體風險,可制定出常規的財務架構,例如每月保險費,或是薪資稅(英語:payrolltax),用於支付約定的醫療福利的費用。

[1]福利由一個中心機構(例如是政府組織、私人企業,或是非營利組織)來管理。

根據美國醫療保險協會(英語:America'sHealthInsurancePlans)的定義,醫療保險是"提供因疾病或傷害而支付的一種保險福利。

它的涵蓋包括因意外事故、醫療費用、失能或意外死亡,以及肢體傷殘而造成的損失"(第225頁)。

[2]目錄1背景2比較2.1澳洲2.2加拿大2.3中國2.4法國2.5德國2.6印度2.7日本2.7.1日本系統中的一個問題2.8荷蘭2.9紐西蘭2.10盧安達2.11瑞士2.12英國2.13美國2.13.1短期醫療保險2.13.2歷史與演變2.14俄羅斯2.15中華民國3參見4參考文獻背景[編輯]醫療保險的保單是:保險提供者(例如保險公司,或是政府)與個人或其贊助人(例如僱主,或是社區組織)之間的合約。

對於私人保險,合約可為定期續約的(例如,每年,每月),或是終身的,對於國家計劃形式的保險,合約可為對所有公民強制性的。

由醫療保險單位承擔的醫療護理費用的類型,和金額,會以書面形式,在合約中、或者私人保險的"保險憑證"小冊中,或在國家公共衛生政策中列出。

(特定於美國)在美國,醫療保險有兩種類型:納稅人提供經費的,和私人提供經費的。

[3]私人提供經費的保險計劃的例子,是僱主贊助的自費1974年僱員退休所得安全法(英語:EmployeeRetirementIncomeSecurityActof1974)(ERISA)計劃。

保險公司通常會宣傳他們擁有一家大型保險公司。

但是,ERISA法案"並未參與承保行為",而是對保險進行管理。

因此,ERISA計劃不受州法律的約束,而是受美國勞工部(USDOL)相關的聯邦法律管轄。

具體的福利或承保範圍的詳細資訊,可在「計劃摘要說明」(SPD)中找到。

申訴必須通過保險公司,然後是僱主的計劃受託人。

如果仍然有需要,可將受託人的決定提請美國勞工部審查是否符合ERISA的規定,然後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被保險人個人的義務有:[4]保費:保單持有人或其贊助人(例如僱主)為購買醫療保險而支付給醫療保險計劃的金額。

(特定於美國)根據醫療衛生法,保險費的計算,會考慮到被保險人的5個特定因素,年齡、地點、吸菸與否、個人與家庭投保情況,以及被保險人選擇的保險計劃類別。

[5]根據《患者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PPACA)》,政府為那些透過醫療保險市集購買私人保險的人提供稅收抵免,用以支付部分保費。

[6]自負額:也稱免賠額。

被保險人在醫療保險公司支付其補償之前,必須自付費用的金額。

例如,投保人可能需要每年支付7,500美元的自負額,然後醫療保險公司才會為其支付任何醫療服務費用。

在被保險人自己的支付到達自負額滿額之前,被保險人可能需要為幾次醫生診治或領取幾次處方藥做支付,而後保險公司才會開始支付費用。

此外,大多數保單都不會針對被保險人對醫生的就診或處方藥支付的自負額部分提供共付額保險。

共付額:被保險人必須在醫療保險公司為特定的就診或服務付費之前自掏腰包支付的金額。

例如,被保險人會為醫生的就診或獲得處方藥支付45美元的共付額。

每次獲得這些服務時就必須支付共付款。

共同保險:共同保險是代替,或者額外支付固定金額(共付額)的一種方式,共同保險是被保險人也需支付總費用的某個百分比。

例如,受保人可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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