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之法令依據及整理@ 明達會計師事務所 ... | 發行股票流程

置頂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之法令依據及整理 · 1、. 簽證申請書乙式三聯。

· 2、. 簽證契約二份。

· 3、. 切結書乙張。

〔以上表格由銀行提供〕 · 4、. 股票分配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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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0910685298LineID:hunghuicheng我的FB財稅知識分享社團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90987394386544合作email:[email protected]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Mar18Sat201723:01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之法令依據及整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之法令依據及整理鄭宏輝會計師 一、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90.11.12.修正)(股票及其簽證)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相關函釋 函釋內容:  △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均應經簽證     查公司法第一六二條關於股票應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     之規定應包括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之股票在內。

(經濟部五六、三、一0商0     五五四六號)  △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附載代表人姓名亦非法所不許     查記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     載代表人本名,公司法第一六二條第二項訂有明文,公司法為民法之特別法,公     司記名股票如係法人所有者,依前開條文所定,僅記載法人之名稱為已足,附載     代表人姓名,亦非法所不許。

(經濟部五七、六、二0商二二0三六號)  △分次發行股票由不同簽證機構辦理並無限制規定     查公司股票簽證事項,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二條之規定,     係由本部交由經核定之信託或金融機構辦理之,至公司分次發行股票,前後委由     不同簽證機構辦理股票簽證,上項規則,並無限制。

(經濟部六四、三、二六商     0六五七九號)  △公司印製發行股票,應否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查公司發行股票除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公司     法並未規定應經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未經依法登記之董事自不得在股票上簽     名蓋章。

(經濟部六九、三、一八商八六九0號)  △股票未經董事三人以上簽章對持有人之股權應不受影響     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     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參照),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     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應由公司改正後,對持有人之股權,應不受影響,雙     方如有爭議可訴請司法機關裁決。

(經濟部七0、四、三0商一六五0七號)  △有關委託簽證公司之股務處理釋疑     依來函說明所詢,委託簽證公司既有董事五人於股票上簽名、蓋章,雖有一名董     事於簽名前解任,若董事簽名人數仍符合公司法第一六二條之規定者,則該股票     之效力尚不受影響。

惟股票上有不具董事資格之簽名、蓋章,於股務作業上自有     疏失,嗣後有關股務作業請確實檢討改進。

(經濟部八四、四、一0商二0五二     二八號)  △經法院判決取得股票向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惟未取得原股票持有人之股票,     公司可否製作新股票交付疑義     本案依所附判決書影本顯示,係屬股票給付之判決,尚非標的股票無效之判決,     被告持有之股票仍屬有效,且繼續流通在市場,為免股票有重複流通之情事,公     司不應補發股票予原告。

至於原告無法取得被告持有之股票一節,宜循司法途徑     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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