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傷病給付之請求權時效已延長為五年 | 職災申請要多久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B. 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 ...Menu訊息專區公告事項勞工新聞認識我們中心緣起成立目標為民服務服務團隊就醫指南就醫流程就醫說明服務醫院地圖傷病簡介什麼是職業傷病我有職業傷病嗎如何避免發生職業傷病常見的職業傷病職業傷病的認定職業疾病鑑定程序異議處理程序資訊分享宣導資料電子報統計資訊相關法規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滿意度調查醫師專區網站連結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術團體民間團體國外網站職災Q&A國際研討會電子報訂閱職災勞工權益圖職災重建、傷病防治、職災補償防治中心位置圖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聯絡窗口相關連結區工資問答、就業情報、在職勞工活動快訊勞保傷病給付之請求權時效已延長為五年Startdate:2013/2/1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二、給付標準 1.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2.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三、請領手續 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傷病診斷書正本。

 3.其他文件:  A.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B.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應注意事項 1.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6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1)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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