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農保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內政部臺內團字第102027096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 ...目前線上:1064人,瀏覽人次:631544155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時間: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內政部臺內團字第102027096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20條之1、第25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6條;增訂第38條之1、第66條之1;刪除第10條、第16條、第55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29日施行法規體系:/行政/內政/社政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79年3月3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7811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1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87年3月18日內政部臺(87)內社字第8781058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88年10月6日內政部(88)臺內社字第8896972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10035259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8條、第3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95月3月2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50040822號令修正發布第6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中華民國98月5月13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80084643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7條、第26條;增訂第20條之1、第63條之1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中華民國99月7月28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9014766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39條、第61條至第63條之1、第64條、第6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000255095號令修正發布第30條、第61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4條、第71條及第4節節名;刪除第62條、第65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29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內政部臺內團字第102027096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20條之1、第25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6條;增訂第38條之1、第66條之1;刪除第10條、第16條、第55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29日施行法規異動修正[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
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前項申請人如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保險人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修正]第七條投保單位申請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修正]第八條申請投保之單位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一、登記證書。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三、理事長國民身分證(正背面)。
[修正]第十一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開始;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但有下列情形者,保險效力依下列各款規定:一、被保險人因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致不符
2.中華民國87年3月18日內政部臺(87)內社字第8781058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88年10月6日內政部(88)臺內社字第8896972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10035259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8條、第3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95月3月2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50040822號令修正發布第6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中華民國98月5月13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80084643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7條、第26條;增訂第20條之1、第63條之1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中華民國99月7月28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9014766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39條、第61條至第63條之1、第64條、第6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000255095號令修正發布第30條、第61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4條、第71條及第4節節名;刪除第62條、第65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29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內政部臺內團字第102027096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20條之1、第25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6條;增訂第38條之1、第66條之1;刪除第10條、第16條、第55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29日施行法規異動修正[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
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前項申請人如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保險人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修正]第七條投保單位申請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修正]第八條申請投保之單位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一、登記證書。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三、理事長國民身分證(正背面)。
[修正]第十一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開始;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但有下列情形者,保險效力依下列各款規定:一、被保險人因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致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