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行政法規檢索系統 |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主辦會計人員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 會以董事過半數之 ... 第四十條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 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 ...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 ...!DOCTYPEhtmlPUBLIC"-//W3C//DTDXHTML1.0Transitional//EN""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商業行政法規檢索系統電腦版商業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法規瀏覽返回法規名稱商業會計法法規文號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發布日期2014年06月18日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沿革條文:第一章總則(適用範圍)第一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商業及會計事務範圍)第二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行政函釋(主管機關)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商業負責人)第四條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會計人員)第五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行政函釋(會計年度)第六條 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行政函釋(記帳本位)第七條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行政函釋(文字記帳)第八條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支付工具)第九條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函釋(會計基礎)第十條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行政函釋(會計事項)第十一條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行政函釋(會計制度)第十二條 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 會計憑證(會計憑證之取得或給予)第十四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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